XXX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需对XXX人民法院2002年X法民内字第XXX号副卷内(案由:欠款)《执行和解协议》中的“附:该协议书标明款我已收到肆万元正(40000.)收款人:付XX代李XX”一段文字进行笔迹鉴定。
检验依据:司法部《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
使用仪器设备:VSC8000文检仪、佳能扫描仪、计算机图像比对软件。
(一)检验检材
WH2018-494-JC(简称JC)用黑色中性笔书写,内容清晰连贯,书写水平偏低,笔画清楚、特征明显,具备鉴定条件。
(二)检验样本
WH2018-494-YB(简称YB)为2007-2009年的自然样本,黑色中性笔书写,运笔自然、笔画连贯、特征清晰稳定,有与JC相同的若干字迹可供比较,符合比对样本要求;
WH2018-494-SYB(简称SYB)为8页案后实验样本,有与JC相同的字迹可供比较,书写特征反映稳定,符合比对样本要求。
(三)比较检验
将JC同YB、SYB比较:书写水平相同,相同单字的基本写法、运笔细节特征相同。
JC同YB、SYB的书写水平相同,相同单字的基本写法及运笔细节特征相同,已经反映了同一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特性。
XXXXXXXXXXX人民法院2002年X法民内字第XXX号副卷内(案由:欠款)《执行和解协议》中的“附:该协议书标明款我已收到肆万元正(40000.)收款人:付XX代李XX”一段文字是付XX本人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