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点击进入对收条签名笔迹进行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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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点击进入对收条签名笔迹进行物证鉴定
【案情简介】
【鉴定过程】
2.样本检验情况:
20210029-YB001~20210029-YB003样本均为自然样本。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样本字迹1~3进行检验,发现:样本字迹1为蓝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2、3均为黑色墨水字迹,部分笔画有中空漏白现象,无机制痕迹,均系直接书写形成;20210029-YB004、20210029-YB005样本均为实验样本(现场提取),样本字迹4、5均为黑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1~5运笔自然,行笔流畅,特征反映充分,笔迹特征相对较稳定。样本字迹1~5均具备比对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3》、《笔迹特征比对表4》)。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通过直观比对和WBY-5C比较显微镜比对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的字体字形等一般特征基本相同,相同单字突出明显且易于仿写的笔画形态、连笔方向等细节特征相似。但二者的布局、书写速度等一般特征均不同,二者相同单字细小隐蔽且难于仿写的起收笔动作、笔画的运笔趋势、笔画间的连笔方式和搭配位置、比例等细节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如:检材字迹中“刘”字、“某”字均有不适当的运笔生涩、笔画弯曲抖动、书写速度形快实慢等现象,而样本字迹1~5运笔流畅、连笔自然、书写速度快;检材字迹中“某”字“丰”部第一笔、第二笔与第四笔的搭配位置关系为相交,而样本字迹1~5中“某”字“丰”部第一笔、第二笔与第四笔的搭配位置关系为相离等(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5》~《笔迹特征比对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