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点击进入对收条签名笔迹进行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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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7: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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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点击进入对收条签名笔迹进行物证鉴定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王天某的申请,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20210029-JC001检材纸张大小约为18.60cm×8.70cm。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字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为黑色墨水字迹,部分笔画边缘可观察到锯齿状的笔墨洇散现象,系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运笔生涩、不流畅,存在笔画弯曲抖动等机械性特点,笔画间照应关系差,缺乏自然书写笔迹特有的笔力抑扬顿挫、笔画自然流畅等特征,属非正常书写字迹。综合分析,发现:检材字迹形快实慢、运笔生涩、行笔中途停顿等特征反映明显,判断检材字迹为摹仿笔迹的可能性较大。检材字迹特征反映充分,具备鉴定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1》、《笔迹特征比对表2》)。


2.样本检验情况:

20210029-YB001~20210029-YB003样本均为自然样本。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样本字迹1~3进行检验,发现:样本字迹1为蓝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2、3均为黑色墨水字迹,部分笔画有中空漏白现象,无机制痕迹,均系直接书写形成;20210029-YB004、20210029-YB005样本均为实验样本(现场提取),样本字迹4、5均为黑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1~5运笔自然,行笔流畅,特征反映充分,笔迹特征相对较稳定。样本字迹1~5均具备比对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3》、《笔迹特征比对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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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通过直观比对和WBY-5C比较显微镜比对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的字体字形等一般特征基本相同,相同单字突出明显且易于仿写的笔画形态、连笔方向等细节特征相似。但二者的布局、书写速度等一般特征均不同,二者相同单字细小隐蔽且难于仿写的起收笔动作、笔画的运笔趋势、笔画间的连笔方式和搭配位置、比例等细节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如:检材字迹中“刘”字、“某”字均有不适当的运笔生涩、笔画弯曲抖动、书写速度形快实慢等现象,而样本字迹1~5运笔流畅、连笔自然、书写速度快;检材字迹中“某”字“丰”部第一笔、第二笔与第四笔的搭配位置关系为相交,而样本字迹1~5中“某”字“丰”部第一笔、第二笔与第四笔的搭配位置关系为相离等(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5》~《笔迹特征比对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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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说明】

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在比较过程中发现的符合特征表现在突出明显和易于仿写的特征方面,符合特征数量少,质量较低;二者的差异特征表现在细小隐蔽和难于仿写的特征方面,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结合检材字迹自身所表现出来的摹仿笔迹的诸多特征,可判断是因摹仿人无法掌握被摹仿人大脑储存的签名笔迹动力定型内容,所以无法准确认知“刘某”二字内部精细结构,无法准确呈现样本书写人刘某的书写轨迹,从而导致检材字迹反映出形快实慢、运笔不流畅、中途停顿等特征,这与样本字迹1~5的自由体连笔快速外貌形成矛盾。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的符合特征为非本质性符合,差异特征为本质性差异,其差异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送检的日期为“2011、5、11”、右上角写有“被告提交1-4”的《收条》原件1份1页,其上“刘某”签名字迹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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