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模糊文字进行物证鉴定案
以下文章转自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委托方称:已经于2011年向南京恩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房租”与“保证金”,但南京恩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没有交纳,要求委托方提供证据。委托方将两张收据找出,发现是空白,收据上填写的文字不见了,为查清事实委托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 对收据发票进行检验。
【鉴定过程】
本次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GB/T 37238-2018鉴定规范进行。
根据鉴定需要,首先采用BTZK-Ⅱ型静电压痕仪检验:发现收据发票上有压痕,少部分字可辨认;再用SYW-600A型视频文检仪 观察检验收据,因发票为红色,各种荧光检测后收据发票印刷部分发票编码及部分压痕字迹可辨认,最后采用双侧光检测,检验出收据发票上填写全部内容及发票编号。
经检验,检材1、检材2整体基本无破损污染,特征反映较好,具备检验条件。
对检材1进行检验,入帐日期处可辨读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8”,“交款单位”处为“陈强”,“收款方式”处为“刷卡”,“人民币(大写)”处为“壹拾万元整”,“¥”处为“100000.00”,“收款事由”处为“房租”(见附件1)。
对检材2进行检验,入帐日期处可辨读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1”,“交款单位”处为“陈某”,“收款方式”处为“现金”,“人民币(大写)”处为“玖万元整”,“¥”处为“90000.00”,“收款事由”处为“保证金”(见附件2)。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在对检材1、检材2检验过程中显现辨读出的字迹基本上反映了检材原来书写的字迹。
本案两张发票为红色,经自然光、侧光观察检验,发现发票上留有辨认不清的笔画痕迹。检验消退字迹的方法很多,但是此案经压痕仪及文检仪荧光检测,虽然显现出印刷编码文字,但是效果不佳,最后采用文检仪双侧光检测,辨认出了全部填写的文字,因此,检验此类消退模糊文字痕迹案件,应该运用多种方法综合检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
1、检材1基本显现辨读如下:入帐日期处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8”,“交款单位”处为“陈强”,“收款方式”处为“刷卡”,“人民币(大写)”处为“壹拾万元整”,“¥”处为“100000.00”,“收款事由”处为“房租”。
2、检材2基本显现辨读如下:入帐日期处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1”,“交款单位”处为“陈某”,“收款方式”处为“现金”,“人民币(大写)”处为“玖万元整”,“¥”处为“90000.00”,“收款事由”处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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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采信或者是不采信原鉴定意见,均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书面意见或者是申请出庭对原鉴定意见质证,阐述对原鉴定意见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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