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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后添加笔迹案件文书鉴定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有限公司与德州某有限公司长期以来都有贸易往来。现山东某公司拿出一份证明,证明德州某公司于2017年1月购买了白酒153箱。但德州某公司经核对,当时仅购买了白酒53箱。双方对证明存在争议。
山东某有限公司将德州某有限公司诉至某法院,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德州某公司提出山东某公司拿出的证明上“153”中的“1”存在后添加的行为,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了德州某公司的鉴定申请,并委托我中心对证明上“153”中的“1”与“53”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形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多光谱视频文件检验仪检验规程(SF/Z JD0201014-2015)》使用VSC6000文件检验仪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证明》纸张规格为长约7.5cm,宽约14.5cm。其表面未见刮擦、消褪、拼接等异常痕迹。纸张质地未见明显差异,手写字迹排版布局未见明显差异。
2.显微检验:
经用VSC6000文检仪侧光检验发现,《证明》上手写字迹均系黑色墨水硬笔书写,字迹清晰,特征明确,可供检验。
经用VSC6000文检仪不同波段光源对《证明》上手写字迹进行吸收及反射特性检验,发现其上手写字迹“(153箱)”中的“(1”与其它手写字迹的吸收及反射特性存在差异。(见图1)
【分析说明】
若《证明》上手写字迹为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其对于文检仪不同波段光源的反射、吸收特性应是相同的。但在检验中发现《证明》上手写字迹“(1”与《证明》上其它手写字迹的反射、吸收特性存在差异,上述差异现象反映了《证明》上手写字迹“(1”与《证明》上其它手写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该《证明》上“(1”字迹是在《证明》形成后,又进行添加形成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文件鉴定案,伪造者往往利用正常文件进行添改、变造,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文书司法鉴定越来越依赖于先进设备和技术手段,否则就难以发现变造痕迹。本案利用VSC6000文件检验仪对《证明》进行多波段光源检验,观察《证明》是否有刮擦、涂改、添加等变造痕迹。只有利用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对可疑文件进行各种检验后,才能最终判断可疑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现象,如果不具备多样先进技术手段,很可能无法发现变造痕迹,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充分性和准确性,甚至可能是错误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检材上手写字迹“(1”与检材上其它手写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
图1 文检仪检验图片
文章转自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