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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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采信或者是不采信原鉴定意见,均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书面意见或者是申请出庭对原鉴定意见质证,阐述对原鉴定意见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是初次聘请,建议要求平台推荐,平台根据自己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了解,也可以给出推荐人选和方案,最后的定夺,还是当事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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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金某成伤机制案件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7日下午1:30左右金某在某街道一山路上行走时,倒在地上,其自述被山上下滑的毛竹致伤左上臂和左侧胸肋部。根据提供的事后(已过数天)现场照片所示,其行走的山路左侧为一山坡,山路的右侧为崖岸。
因砍毛竹的业主认为其是自行跌倒,不应承担责任。金某儿子于2016年11月18日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金某左上臂及左侧胸肋部损伤如何形成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受金某儿子委托,对金某所受损伤进行成伤机制分析鉴定。其提供了金某的住院病历、影像片、现场及伤后照片,以及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本中心受理后,在中心朱虹辉主任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对被鉴定人进行了详细的查体,拍照,测量等。后又组织中心鉴定人及助理等针对被鉴定人损伤进行讨论,并比对现场照片,模拟多种情况下受伤过程及其导致的后果。
本中心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浙千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金某左侧胸部及左上臂的损伤系受到来自左侧一定高度一定速度的钝性物作用所致。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3月底,鉴定中心收到临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4月27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两位鉴定人中因第一鉴定人当日已安排外出学习,故由第二鉴定人出庭,且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4月27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目前部分法院已要求鉴定人在说明鉴定经过之前,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6年11月18日,本中心受金某儿子委托对金某的左上臂和左侧胸肋部的损伤进行成伤机制分析。本中心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浙千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金某左侧胸部及左上臂的损伤系受到来自左侧一定高度一定速度的钝性物作用所致。理由如下:
1.被鉴定人金某的损伤共四处:1)、左上臂前外侧擦挫伤;2)、相应位置的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3)、左胸外上部梳状擦挫伤,方向右上向左下;4)、左腋侧3-8肋骨骨折,根据其骨折线位置,符合左胸廓外侧受力所致。
2.以上损伤均处于同一侧,一次力的作用过程可以形成,符合一快速运动的物体先撞击其左上臂导致其肱骨骨折,进而继续前行撞击其左胸部,在受到身体阻碍以及伤者的动态状况下作用物向下滑动进而形成左胸的擦挫伤和肋骨骨折。
3.委托人述伤者被来自左侧山坡上下滑的毛竹击伤,结合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相关位置已安放比例尺),并比照伤者受伤部位,符合本损伤的特征。
4.由于损伤局限于一个较小范围,左侧肩、肘等突出部位无皮肤擦伤,因此不符合倒地形成。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质询:
1.在鉴定过程中,本次鉴定是否需要去现场实地查看?以及为何不去现场查看而是仅凭照片来进行鉴定?
鉴定人答复:本次鉴定原则上需要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测量,但本案鉴定已在伤后一年余,现场早已破坏,且当事方已提供相关照片,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已无重新查看现场必要。你们能否可以将现场复原到案发当日那样?被告代理律师:这个。。。不能,而且案发当时现场我们具体也不知怎么样。鉴定人:案发当日现场如何已无法恢复,现场可能情况千变万化,所以无需前往现场实地查看。
2.被告代理再次提问:请就他损伤形成过程阐述一下。
鉴定人答复:这个本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已详细写明,故无需再回答。
3.被告代理:原告金某能否因跌倒致其目前损害后果?因为本案现场旁边有一个一定高度的崖岸,我们怀疑他是跌落崖岸导致目前的损伤后果。
鉴定人:本案发生时间系春末夏初,所穿衣服也不多,故跌落崖岸时,周围的树丛等可致身体多部位大面积擦挫伤,且多以身体突出部位为主,加之人在跌倒时有双手撑地的本能反应,但本例损伤部位位于身体相对内侧部位,且体表无大范围的擦挫伤,双手也无损伤,故可排除跌落崖岸所致的损伤。
4.被告代理人:那有没有可能是其他东西导致的损伤?
鉴定人:本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中已载明,其所损伤系受到来自左侧一定高度一定速度的钝性物作用所致,但具体为何物,本中心无法判断,符合较小钝性平面的物体均可以。人民陪审员:那他的损伤能否倒地形成,比如地上有砍伐后的毛竹根?鉴定人:只要符合上述形状的物体都可以,但是人倒地会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故其双手等应有擦挫伤,但本例没有,所以可以排除倒地形成。法官:鉴定人依你的判断,本例损伤是否符合山上毛竹滑落所致的损伤?鉴定人:本人原已在公安从事法医工作30年,且主要从事成伤机制分析这块,按照本人的工作经验,以及相关鉴定材料所示,我偏向于山上毛竹滑落撞击导致的损伤。但不排除另外其他损伤形成方式。
法官询问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一段时间内被告方处于沉默状态。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本中心的鉴定意见。本案宣判后,法院对本中心的鉴定意见给予了高度肯定,对于法院的宣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效果。并对本案鉴定人专业知识素养给予了高度赞扬,并表示以后若有类似案件,希望可以委托本中心,以便法院及时有效的对此类案件进行宣判。此案系本中心第一例个人委托的成伤机制分析案件,因此也成为本中心2016年度法医类经典案例之一。同时也为后续成伤机制类案例开了一个好头。
案例出自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