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审理案件的需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对标称日期2014年11月1日《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上“郝xy”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依照《笔迹鉴定规范》SF/ZJD0201002-2010进行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体视检验仪、放大镜下进行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由Photoshop.CS3软件制作字迹特征比对表。
1.检材字迹检验:
检材字迹JC系无碳复写形成,书写水平中等,书写速度中等,文字布局不均衡,“郝xy”签名字迹第一个字字形(类似正方形)较低,“xy”二字的字形(类似长方形)较高,且“xy”二字的字间距较大,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字迹书写笔力偏重,可见笔痕特征,“郝”字错写。字迹笔画清晰,具备检验条件。
2.样本字迹检验:
样本字迹共5份,YB1、YB2、YB3为自然样本,YB4、YB5为实验样本,书写水平中等,文字布局基本均衡,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书写笔力较重,运笔自然有力。其书写水平、文字布局、书写风格等一般特征基本相同,单字的写法、起收笔、连笔、运笔、笔画搭配比例关系、笔画间的连接方式等细节特征基本一致。字迹笔画清晰可辨,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3.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比对检验:
检材字迹JC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其字形特征、文字布局、书写风格等一般特征不同,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长、方、高、低等外部形状及文字布局不同,检材字迹后两个字的字间距较大,样本字迹文字布局(字间距)基本均衡,单字的写法、起收笔、连笔运笔方向、笔力笔痕、笔画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存在差异,“郝”字横画的起收笔及运笔方向不同(检材字迹的横画大致为水平方向运笔,样本字迹的横画均向右上方运笔),“郝”字左下部撇画和竖钩画之间的关系、起收笔及运笔方向不同;“x”字左侧单人旁竖画的起笔特征不同,其右部“a”的竖画起笔位置不同(检材字迹竖画的起笔位置较高,样本字迹竖画的起笔位置较低),且“a”的连笔、运笔特征不同(检材字迹横折钩画的转折处书写缓和圆润,样本字迹横折钩画的转折处书写较急促且运笔方向的角度较小),“x”字左右结构之间的笔画位置关系不同;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力笔痕特征及错写特征不同(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显示:检材字迹JC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在笔迹特征要素上存在差异,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差异特征的总和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符合特征数量少,属非本质的符合。根据现有的检材字迹和样本字迹,依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作出“否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
送检的标称日期2014年11月1日《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上“郝xy”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图:笔迹特征对比表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