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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民间借贷所涉书证笔迹是否为一次性形成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
【案情简介】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丁某与三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朱某申请进行上述鉴定。原告丁某向法庭提交了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的《协议》原件一页。
在法庭上被告朱某对原告方提交的检材提出异议,认为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是后续添加的。原告方坚称检材是一次性形成的。
为此阜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要求:对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与检材上其他内容笔迹(含签名、日期)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形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案鉴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为:放大镜、体视显微镜、数码显微镜、英国产VSC-8000文检仪(以下简称“文检仪”。该文检仪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顶级文检仪之一)等。
对上述检材进行宏观观察,并使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微观检验、文检仪检验等发现:
1、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的布局位置拥挤、局促,存在明显避让其上方笔迹和下方“特此协议”笔迹的迹象。“责任”笔迹在“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下方添插形成。
2、用放大镜、显微镜对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与该检材上其它笔迹进行观察发现:“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的墨迹总体上呈现相对较干涸迹象。而其它笔迹的墨迹总体上较呈现相对较充沛迹象。相互间的差异较明显。
3、为确定检材上涉检笔迹是否存在添加、变造迹象和笔迹的书写形成时序,选取“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中“某”字笔迹为JC1,选取“购房发票”笔迹中“票”字笔迹为JC2,选取“给丁某海”笔迹中“海”字笔迹为JC3,选取“特此协议”笔迹中“特”字笔迹为JC4,选取落款日期笔迹中“月”字笔迹为JC5,选取落款签名“朱某东”笔迹中“某”字笔迹为JC6。用文检仪对检材进行检验,据JC1至JC6的检验图谱发现:JC1与JC2至JC6的光谱曲线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系JC1与JC2至JC6的物质成分存在不同所导致。
【分析说明】
上述宏观、微观检验方法检验所见和文检仪检验结果具有同一指向: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与检材上其它笔迹不是同一时间、同一支笔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是在检材形成之后,用另一支笔添加书写形成。
【鉴定意见】
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与检材上其它笔迹不是同一时间、同一支笔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上述检材上“朱某东为借款做连带担保。”笔迹是在检材形成之后,用另一支笔添加书写形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变造(篡换)、笔迹书写形成时间案件,该案中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运用多种文书鉴定技术手段,对涉案检材进行综合鉴定,做到依据确凿、充分,说服力强。
文章转自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