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该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谢某与被告董某、王某、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事实需要,要求对送检的检材上“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进行鉴定。
根据印章印文鉴定原理,参照《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编号GB/T 37234-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编号GB/T 37231-2018)进行检验。
(一)检材检验
检材为原件,JC“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印文为红色印文,印文呈圆形,印文内容清晰可辨,结构和布局完整,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及搭配比例清楚,印文特征反映充分,具备鉴定条件。使用Leica FS C比对显微镜对检材印文进行放大观察,发现检材印文墨迹颜色浓淡变化过渡自然,图文线条存在墨迹洇散和挤墨现象,未发现黄、蓝、粉红或品红墨迹等打印痕迹,系直接盖印形成。
(二)样本检验
样本YB1~YB3、YB5~YB7印文均为红色印文,印文呈圆形,轮廓分明,字体规范,内容清晰,结构和布局完整,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及搭配比例清晰,印文特征反映充分,均具备比对条件;样本YB4印文为红色印文,印文呈圆形,虽印文部分文字存在拖移重影现象,但印文整体轮廓分明,字体规范,内容较清晰,结构和布局完整,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及搭配比例清晰,印文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使用VSC8000文检仪分别将样本YB1~YB7印文同等放大,并进行相互重叠、拼接观察比对发现,样本YB1~YB7印文在图文内容、结构布局等一般特征及图文搭配比例、字体字形、文字笔画的缺损等细节特征表现一致。另,样本YB1与YB2~YB7印文在图文线条粗细上表现明显差异,分析认为系墨迹浓淡及洇散的程度变化造成,属非本质性差异。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和样本扫描成电子图片文件,使用VSC8000文检仪将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在同等条件下放大、重叠观察,并制作印章印文特征比对表,比对发现:
1.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在形状、图文内容一般特征上表现基本一致,但在印文规格、结构布局一般特征上表现不一致;
2.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经重叠不能完全吻合;
3.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在图文搭配比例、图文形态、字体字形以及文字笔画的缺损等细节特征表现不一致。如:检材JC印文中“市”与“汽”、“汽”与“车”、“车”与“运”、“运”与“输”、“团”与“有”、“有”与“限”、“公”与“司”字相邻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特征,“集”字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特征,横向排列文字中“司”字与对应边框的搭配比例特征;“五角星”线条边缘的形态特征;“输”字的字体字形特征;“市”、“汽”、“车”、“集”、“有”、“司”、“客”字的笔画形态特征;“团”字笔画的缺损等细节特征,与样本YB1印文相同部位特征表现明显差异。
根据同一认定理论,通过比较检验发现,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YB7印文之间存在的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且差异特征的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印章盖印的特点。
签署日期为“2015.12.4”、甲方为某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乙方为“某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书》第5页乙方:(盖章)处“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