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伤残鉴定就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能否被撤销?
发生工伤后,职工未经伤残鉴定就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这可能会导致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此种情形下职工能否诉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老刘由吴某介绍至施某的工程队从事水电工作业,后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以及软组织挫伤。
6月2日,老刘出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吴某支付。12月23日,在老刘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施某找到老刘,双方签订协议,由施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000元,工资余款1180元,合计25180元。
2021年3月3日,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老刘因此次外伤共计7根肋骨骨折,被评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老刘认为协议赔偿金与损失额差距较大,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施某签订的双方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协议时,老刘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病情缺乏准确判断,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按规定残疾赔偿金应为11万多元。即便考虑老刘责任因素,但其损失额与双方签订协议书赔偿额差距较大,利益失衡,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老刘要求撤销《双方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老刘与施某签订协议是在2020年12月23日,显然系一份老刘受伤后赔偿协议,其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在当时尚未作出,老刘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后经专业机构评定,老刘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11万余元,但在协议中施某仅赔付老刘2万余元,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老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协议。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弘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