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9年7月19日 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以上基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鉴定项目,不得拆分项目收取费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新增鉴定项目(以国家颁布的《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为准),在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前,由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同类相关收费标准自主定价。二、重新鉴定项目(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项目除外)可以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三、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四、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费用应予以适当减免。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同时废止。-[来源弘德网]关于适当调整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
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年3月1日 浙医会[2021]8号)
各相关单位:
浙江省医学会自2010年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以来,随着医学鉴定模式的转变,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人民法院审判及医患双方、有关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髙度认可。但由于案件积压较多,虽经现有工作人员不懈努力,仍未能完全满足全省对医疗纠纷鉴定的需求。
为进一步缩短医疗损害鉴定周期,结合专家劳务费的适当提高、人员成本支出等不断增加以及以往当事人鉴定费承担比例及能力,经详细测算,同时参考兄弟省市医疗损害鉴定收费标准,决定自即日起对浙江省医学会2019年执行的鉴定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医疗损害鉴定费9750元/例,人身伤残程度鉴定费1200元/例。
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酌情退还鉴定费。抽取专家鉴定组前终止鉴定的,退还2/3鉴定费,抽取专家鉴定组后终止鉴定的,退还1/2鉴定费。
医疗损害鉴定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可以酌情增加收取鉴定费。医疗机构二家及以上的,增加收取鉴定费2000元/家。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2019年7月16日 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的抢修(更换轮胎、拆装轮毂)服务费和车辆停放费;(三)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部分服务收费,即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确实暂时无法并入当地有线电视网的农村有线电视独立小前端(小有线电视网)入网费、因损坏或丢弃而申请补领的机顶盒IC卡补卡费。二、各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工作。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断完善单位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收费单位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做好应急处置。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四、上述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