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三期】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三期鉴定案例
以下文章转自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据中卫市XX区交巡警X大队认定:2020年09月29日09时29分许,张某驾驶宁EC4XXX号轻型栏扳货车沿XX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市场西门前路段时, 与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造成翟某受伤后,入XX总院治疗。
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 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 对翟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总医院病历摘要,病案号:B761XXX)
患者,翟某,男,52岁。于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3日,主因:“车祸致腰痛3天”入住本院脊柱科、眼科治疗22天。专科情况: 推入病房,脊柱曲度正常。胸12压痛阳性,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膝、跟腱反射未引出,病理征未引出。直腿抬高试验两侧阴性。双侧足背动脉搏动可触及。
辅助检查:中卫市医院胸腰核磁提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检验,于2020年10月12日,行胸椎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20年10月19日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抽吸术+右眼白内障摘除伴人工晶体一期置入术+右眼房角分离术+右眼瞳孔成形术”。于2020年10月22日行“左眼虹膜激光打孔术”。术后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后,恢复良好,生命体征平稳,准予出院。
出院诊断:胸12椎体骨折;右眼白内障;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期);左眼白内障;左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临床前期)。
(二)法医学检验
1、使用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依据SF/Z JD0103008技术规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评定指南》
2、检验方法:
根据SF/ZJD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验。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正常步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语利,问答切题,查体合作。查体:双眼球睑结膜无充血,双眼球运动到位。胸11~腰1椎棘突有10cm长的纵形手术瘢痕, 愈合良好。阅片所见:宁医大总院2020年10月09日胸腰段DR、MRI(08581677)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 2020年10月13日左踝关节DR (08581677)示:胸11-腰1椎体内固定术后改变, 固定物完好。
【分析说明】
1、根据伤者的陈述、查阅病历、影像、手术记录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诊断成立。其损伤交通事故即可形成,系本次事故所致。右眼白内障;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期);左眼白内障;左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临床前期) 与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压缩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 或者粉碎性骨折; 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其损伤致残等级为十级。
3、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骨折,急性期住院手术治疗,在治疗和康复期,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给予帮助料理,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及加速损伤的康复时间。根据损伤的部位、类型及愈合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年龄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2脊柱“手术治疗”之规定,被鉴定人的人身损害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0日,营养期90日。
4、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体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依据SF/Z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第11.8胸椎压缩骨折a.c):“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术”之规定,按原手术医院收费标准,后续治疗费用约需(8000元) 或以实际支出为准。
【鉴定意见】
1、翟某的胸12椎体骨折致残等级为(拾) 级。
2、翟某人身损害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0日,营养期90日。
3、翟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捌仟元) 或以实际支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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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采信或者是不采信原鉴定意见,均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书面意见或者是申请出庭对原鉴定意见质证,阐述对原鉴定意见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是初次聘请,建议要求平台推荐,平台根据自己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了解,也可以给出推荐人选和方案,最后的定夺,还是当事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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