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体员工书》是否存在换页变造?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等70余名员工与被告上海某炉窑砌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由于被告拖欠员工工资,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辞职。
案件经过
原告姚某等70余名员工与被告上海某炉窑砌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由于被告拖欠员工工资,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余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是由于第三方公司拖欠被告的承包费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发放工资,且原告同意放弃经济补偿金。为证明其主张,被告举证《告全体员工书》原件一份共3页,第2页上载明:“某某公司并无拖欠恶意,员工放弃因拖欠工资向某某公司主张违约金、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任何权利。对某某公司在接下来的五、六个月内可能都无法支付工资表示谅解和宽容,确认某某公司无拖欠恶意,并同意承诺的同志请在告知书的最后签上你的名字。”原告方在第3页空白处签名。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举证的《告全体员工书》内容,原告诉称:被告因拖欠员工工资向员工发放了告知书,载明因第三方公司拖欠被告的承包费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求员工团结一心共同向第三方公司讨要承包款,并要求每位员工签名确认。当时告知书中没有任何关于要求员工放弃要求经济补偿金等权利的表述。
司法鉴定成关键
为查明事实真相,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争议的《告全体员工书》上打印体字迹是否一次制作形成进行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检材《告全体员工书》第3页上打印体字迹与第1页、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制作形成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表示告知书制作好并交给员工签字后,相关领导进行审核时认为其中的内容不够完善,所以重新进行了补充。一审法院采信本院的鉴定意见,同时认为被告关于领导审核时要求后补了相关内容的说法不具有说服力,不予采信并可以认定被告排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存在恶意。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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