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出问题?如何判定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如今,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不少人通过医美的手段让自己变得更美更精致。市场上,各种类目的医美项目遍地开花。
如果“医美”未能达到“变美”目的,却给消费者造成各项损失的,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情简介
根据裁判文书网(2020)粤0303民初999号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15日,小美(化名)到某某医美机构处进行隆鼻、面部脂肪填充手术。术后即感眼睛疼痛、不能视物。
2018年10月17日紧急转入广东省人民医院救治,10月25日因经济困难出院。出院诊断左眼“视力丧失,无光感,右眼视力0.1”,经多方面专家会诊和治疗,已无法恢复小美左眼光明,而且右眼裸视力低至0.06,造成终身残疾。
后小美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医美机构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在审理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小美左眼失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019年7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评定小美左眼失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经法院认定,因某某医美机构在对小美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医美机构应对小美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要求某某医美机构支付小美各项损失共计405892.22元。
案件分析
“医美”未能达到“变美”目的,给消费者造成各项损失的,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某某医美机构在对小美进行医美手术时存在过错,导致小美左眼失明,给小美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某某医美机构应当对小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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