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司法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后,鉴定机构如何迎接新规,并以此为契机促进自身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成为业内探讨热点,弘德网积极为行业发展献言谏策,对新规定解读如下:
1. 声像资料真实性鉴定更加重要
1) 在总则第三条,第二章第四、六条,第三章第十、十二条,第四章第十七、十九条中,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均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相较以往规定,声像资料真实性鉴定的重要性得到空前提升。
2) 鉴定机构开展声像资料鉴定业务工作,从意识上必须树立真实性鉴定是所有后续其他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从鉴定设备配备上,如果想要开展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鉴真设备是必配的基础设备。
2. 声像资料鉴定的外延得到拓展,应用更加宽泛
1)新规定依据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技术特点,从技术类别出发,将其分别纳入声音鉴定和图像鉴定的分类中,由于声音作品和图像作品相似性的鉴定结果,可能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也可能运用于其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
2)由此一点不难预见,以声像资料鉴定作为核心内容的鉴定将会服务更多类型的案件,这一趋势的核心逻辑在于声像资料和人类日常工作生活的紧密度不断增加,各类案件涉及声像资料检材的概率必然不断攀升,鉴定机构在考虑长远建设时,需要充分考虑。声像资料鉴定很可能是司法鉴定业务增长的蓝海,这一趋势需要各司法鉴定机构提前布局谋篇。
3. 电子数据和声像资料具备天然紧密联系,相关鉴定技术已相互交融不可分离
1)2012开始,三大诉讼法陆续明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前的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往往是包含声音、图像及数据资料的电子介质,委托要求涉及对其中多媒体和相关数据的提取、分析、鉴别和判断。电子数据和声像资料的联系非常紧密,相应的鉴定技术已相互交融不可分离。
2)鉴定机构在为开展声像资料业务开展做相关人员准备已经鉴定人培训规划需要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三者融合,复合型人才是大势所趋,也是工作的必然要求。
整体看来,新规科学地将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统一至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分类中,为鉴定机构合理建设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勾勒清楚了轮廓;从将声像资料以使用范围进行规制转化为鉴定技术分类规制,极大的拓宽了声像资料鉴定的应用领域;对声像资料的真实性鉴定,给予了空前的重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一切以证据为核心的必然要求。新规定的推出,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既是一次梳理和规范,也是一个难得地发展契机。
附: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类别,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实践的需求,参照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第二章 录音鉴定
第四条 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第五条 录音处理。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第六条 录音真实性鉴定。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七条 录音同一性鉴定。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第八条 录音内容分析。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第九条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三章 图像鉴定
第十条 图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图像鉴定包括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
第十一条 图像处理。包括依据图像处理方法,对检材图像进行降噪、增强、还原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视觉效果。
第十二条 图像真实性鉴定。包括依据图像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为原始图像;依据图像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十三条 图像同一性鉴定。包括依据人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人像是否同一;依据物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物体是否同一。
第十四条 图像内容分析。包括依据图像内容分析方法,结合图像处理和图像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判断检材图像所记载的人、物的状态和变化情况及事件发展过程,如群体事件图像中的人物行为和事件过程、交通事故图像中的交通参与者行为及涉案车辆速度、火灾现场图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灾过程等。
第十五条 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包括综合运用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图像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十六条 特种照相检验。运用特种照相技术,包括红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发光照相和光谱成像等技术对物证进行照相检验。
第四章 电子数据鉴定
第十七条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第十八条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包括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第二十条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线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
附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
序号 | 领域 | 分领域及项目 |
1 | 录音鉴定 | 0101录音处理 |
0102录音真实性鉴定 | ||
0103录音同一性鉴定 | ||
0104录音内容分析 | ||
0105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 ||
2 | 图像鉴定 | 0201图像处理 |
0202图像真实性鉴定 | ||
0203图像同一性鉴定 | ||
0204图像内容分析 | ||
0205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 ||
0206特种照相检验 | ||
3 | 电子数据鉴定 | 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
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 ||
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 ||
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