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结论往往就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损害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进行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行政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进入诉讼程序且患方获得完整病历后,患方可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法院一般会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鉴定的项目根据案情不同会有差异,除鉴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方责任程度外,有的案件还会涉及到伤残级别、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医疗依赖、护理依赖、“三期”鉴定等等鉴定项目。一般是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先垫付,最终由法院决由哪一方承担。进行诉前鉴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另外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在专业上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