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极简史
70年,刑事科学技术与各行各业一样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本文根据网络、书籍、论文等公开资料整理。由于能力及资料所限,只能以偏概全、管中窥豹。谨以此向所有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致敬!
建国前
中国近代刑事科学技术发展主要体现在法医和指纹领域。
1930年我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林几教授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室。
1932年,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在上海建立了法医研究所,培养法医学专业人才并出版《法医月刊》。
1948年5月23日中华民国警察总署在南京召开指纹会议,决定十指指纹分析法采用亨利制度,单指指纹采用伯特利制度,十指卡片采用八寸见方卡片,并以竖式代替平放式。因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决定性胜利而没有实行。
解放前苏区就开始了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工作。1948年东北解放区成立东北公安总处,开始着手犯罪现场勘查、刑事照相、指纹检验等刑事技术建设工作。华北军区政治部保卫部编印的《侦查工作技术参考资料》等是当时我党最早的公安科技启蒙教材。这一时期的相关著作还有《犯罪检查技术概论》、《指纹学参考材料》等。
建国初期至60年代中期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开创和建设阶段
解放后,人民政权对原国民党警察系统部分技术人员进行改造和留用,接收了大量档案(仅指纹档案就超过100万分)及数量非常少的设备。
1949-1956年各地基本完成指纹旧档案的清理和按照亨利指纹分析法建立十指指纹档案。
新中国的刑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理论研究也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引进了苏联的同一认定理论和检验技术,翻译出版的《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理论和一般方法》、《犯罪对策专题报告选编》及其《续编》、《苏维埃犯罪对策学》、《文件犯罪对策技术检验》等,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人才培养方面
在东北公安干部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前身),在华北保卫干部训练班的基础上建立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前身)。
1954-1955年,相继邀请苏联大学教授、内务部验枪专家、化验专家、痕迹专家等帮助我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并派遣技术骨干和留学生赴苏联学习刑事技术。
1956年,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即前述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成立刑事科学技术教研室,由苏联专家帮助授课,先后开办了技术科长、痕迹、文检、指纹、照相、验枪、化验、法医训练班,为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培养了大批的专业技术干部。
同时,部分医学院校建立了法医学教研室给医学系的本科生开设法医学课程,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和技能。
科研及应用方面
在原国民政府法医研究所的基础上于1951年创建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组织专门力量对指纹显现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专题研究,在《人民公安》、《刑事技术通讯》连续发表有关指纹破案鉴定显现的文章,出版《若干种手印显现方法》、《变形手印检验》等书籍。茚三酮、活体指纹观察器、圆柱体指纹照相法等许多科研成果在全国推广使用,大大提高了现场指纹的显现率和提取率。指纹自动排档机、光电分析仪等项目研制成功。
1956年颁布了《刑事登记十指指纹分析法》、《保管部门十指指纹操作程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式十指指纹分析方法。
法医方面
1950年我国发布了尸体解剖规则。
1958年陈东启教授首次在国内成功的制备了抗M、抗N免疫血清,为法医学个人识别检验提供了新的手段,率先对中国北方汉族近万例个体的ABO、MN血型的分布进行了普查,为法医学检验及人类遗传学等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基础数据。
1959年以后,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也开始负责全国法医的培训。
文检方面
1958年编印的《文件检验教材》,在吸收苏联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培训专业干部、推动业务学习和开展理论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苏联专家的指导与帮助对新中国刑事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在借鉴苏联的刑事科学技术体系及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刑事科学技术体系,制定了《刑事科学技术三年规划(草案)》(1960年8月13日)。
为了支持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1956年周恩来总理特批人民币700万元用于购置刑事技术设备,这在当时实属不易。
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遭到严重破坏和恢复重建阶段
这期间,全国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构遭受严重破坏,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也未能幸免。
70年代初,指纹技术在多个重大案件侦破中的典型效果实质性地推动了这期间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恢复重建。
1972年12月6日,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在公安部原三局(治安局)技术处基础上组建了公安部126研究所(1984年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恢复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初期设法医室、痕迹检验室、刑事照相室、文件检验室、刑事化验室,后又从痕迹检验室分出枪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
随后,针对技术人员奇缺的问题,又逐步恢复了公安院校系、开展培训班,重建刑事科学技术队伍。
1976年制定了《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极大激发了公安机关技术人员的科研热情,在指纹检验领域立项攻克了多项现场手印勘查技术难关,如80-I型、II型 8-羟基喹啉指纹显现器,使用硫氰酸盐气雾法显现灰尘手印脚印,利用真空镀膜技术显现疑难手印等。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刑事技术的研究机构相继恢复建立,形成了由国家设物证中心、公安高校设刑事技术系、省级设刑事技术处(室)、市级设刑事技术科(室)、区县设刑事技术组的刑事技术组织机构。
80年代至90年代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不仅大量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及设备,同时积极消化吸收、自主创新。
法医检验方面,DNA技术获得了迅速发展
1979年卫生部重新发布了《解剖尸体规则》。同一年,中山医学院、华西医学院、沈阳中国医科大学开始招收法医学专业学生,学制五年。
1980 年公安部发布《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了尸体和物证检验的程序、鉴定要求以及出庭作证等问题。
80 年代初,我国开始研究和建立对血清蛋白遗传多态性分型的方法并获得突破,从而打破了物证鉴定几十年来仅能对一两种红细胞表面抗原进行分型的局面,开拓了血型检验的新领域。
80 年代中期开始又相继研究建立并推广应用了对红细胞同工酶多态性分型鉴定的一系列方法,使法医物证个人识别领域得到进一步的拓宽。
在“七五”后期,我国正式立项对DNA指纹技术进行研究。1987年中国警方首次将DNA检测技术应用于侦查破案。
早期的DNA测试仪
1997年法医物证领域首次出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和送检》。
1998年,北京市公安局率先在全国公安机关中,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生物物质全部采用DNA检测技术,并开始建立现场DNA数据库服务刑事侦查工作。
“八五”期间,我国把解决法医DNA检验存在的疑难问题的研究列入重点攻关计划。在DNA指纹技术的研究中装备了国产化的多位点探针,建立了用非同位素标记探针的方法检测DNA指纹技术;在利用PCR技术进行DNA检验的研究中建立了检测DNA扩增片段长度多态性的方法,用于一系列多态性位点的分析;在解决毛发、指甲等特殊检材的检验上,建立了测定人类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的方法。
“九五”期间,除了对一些疑难检材如骨骼等的检验进行研究外,商品化DNA检验试剂盒的出现,使DNA检验技术更加规范和标准化,尤其是STR复合扩增技术的应用使DNA检验技术步入了新的阶段。在检测方法上,也从银染法人工染色、肉眼观察分析结果发展到荧光法自动电泳收集、计算机分析结果,一次检验分析的STR多态性位点显著增多,最多的一次检验可达16个位点,大大提高了个体识别率。
指纹检验方面
20世纪80-90年代,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成功引进并改造502超级胶法、物理微粒显现剂技术;
西南政法学院刑侦系研究成功茚三酮手印的直接固定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引进茚三酮气雾法;
公安部第七研究所研制成功倍频微型激光器;
公安部二所引进DFO法,引进并合并成功四甲基联苯胺替代联苯胺法,研究了8-羟基喹啉显现手印原理和方法,后又完成多波段光源的研制,以及把DNA技术用于手印中遗传物质的检验。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清华大学和上海市公安局刑科所、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两个项目组分别研制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使得我国在指纹技术上又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文件检验方面
1996年的《公安学报》这样描述:文检技术仪器设备日趋先进,公安机关已基本改变以往一只放大镜、一只铅笔、一张纸、一个显微镜组成一个文检室的状况。公安部积极研究并生产仿制了一系列文检专用仪器,如DGY红外文检仪(防英国VSC-1型视频文检仪),改进了静电压痕显现仪并使之铺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公安机关文检部门基本上都配备有立体显微镜、红外鉴别仪、长短波紫外灯、票证鉴别仪、静电压痕显现仪等。
科研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笔记检验方面,能够识别高水平伪装、摹仿等字迹。在80年代末,研究推广了圆珠笔和钢笔笔痕检验技术。80年代末完成的关于复印文件检验,通过一份复印文件,可以检验出其显影、定影、曝光、清洁方式、分离方式及感光鼓特征和直径,最终完成同机认定。由公安部二所研究的中西文电子打印机文件检验基本成熟,可以解决打印文件机型的鉴定,条件好的可以做出同机认定,甚至打字人的认定。各地文件部门在实际办案当中揭示了一些伪造公章、印文、证件、货币的方法。如南京市公安局在检验案件中所总结的复印转制法、照相制尼龙版伪造印文、反转转印法等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成为文件检验技术的一个重要补充。
声像证据开始萌芽
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刑事法庭审判江青时,当庭播放了她在1967年7月18日诬陷刘少奇的讲话录音,致使其不得不承认“听起来是我的声音”,据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这是国内法庭首次正式使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的案件。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并将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划归其中。
这一时期,成立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1995年3月),制定了众多与刑事科学技术有关的规划,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全国刑事侦察科学技术工作五年建设规划》(1982年)
《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1987年)
《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0年)
公安科技“八五”攻关计划(1991年)
《公安警务保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1995年)
《公安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1996年)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的决定》(1996年)
《公安工作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规划基本思路》(1998年)
二十一世纪,新千年、新时代
电子证据成为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兴和热门领域,我国在此领域起步晚,但发展迅猛。
世纪之初,我国从入侵取证和反黑客开始引入计算机取证/电子取证的概念,逐步从单一的计算机/硬盘取证到计算机、网络、移动终端、无人机、车载系统、云取证等综合性取证、大数据分析,从单一取证、分析工具到综合性、分布式处理、协同作战电子取证实验室,从重视侦查环境的“现场勘验”到重视证据的“检验鉴定”,从引进、吸收,到自主研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00年开始,公安部以计算机犯罪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计算机犯罪侦查等方向的技术展开了专项研究。随后几年,国家科技部等就“电子数据取证”方向设立了多个研究项目。此外,公安系统的院校也纷纷建立了计算机取证实验室,培训了新一代的电子数据取证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团队。
2008年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能力和装备分级标准》,第一次对各级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出了分级要求和装备标准。
2012年以后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也从公安的网安部门为主,扩展到几乎所有执法部门。
进入新时代,传统刑事科学技术也迎来了新的发展趋势。
文件检验领域出现了笔迹量化分析系统,手写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笔迹检验与电子数据检验出现了融合。
DNA检验向着快速、高通量、低拷贝/疑难检材检验不断进化。
指纹检验则在更为灵敏的显现材料和技术、更为高效的识别技术等方面不断突破极限。
回顾过往,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继续为社会稳定与和谐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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