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如何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很多律师朋友们在咨询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时,喜欢直接发问“XX鉴定可以做吗,能不能给介绍一个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看来要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材料非常重要。在此分享“律师如何在自己有需要的时候了解到一些鉴定机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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