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
鉴定案
【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冯XX于2021年1月28日11时30分至2021年2月26日12时期间,多次在事主赵XX位于昌平区XXX镇鲁XXX园南区14-4-XXXX家门前无故滋事。此案审理期间疑其行为行为反常,为慎重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昌平分局XXX派出所委托我鉴定中心对冯XX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有无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1.摘自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XXX派出所到案经过:
到案方式:治安传唤
线索来源:110报警
到案过程:2021年2月26日18时50分,我所接赵XX 110报警称,XXX反映陌生男子经常来推门。我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了解,冯XX于2021年1月28日11时30分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多次敲门无故滋事,后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出示工作证件,于2021年3月10日21时00分,将其治安传唤至昌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到案过程中冯X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行为。
(二)询问/讯问笔录
1.摘自被鉴定人妻子(杨XX)2021年3月10日询问笔录:
我女儿冯泽阳租的房子,我和冯XX在此居住。冯XX是2021年1月下旬来的,……冯XX的精神状态我不太了解,我睡在卧室,他睡在客厅,他总是抽烟,平时不爱说话。……出去遛弯,一般出去2小时左右,具体干什么不清楚。……我们和周围邻居没有纠纷矛盾。
2.摘自事主赵XX2021年3月8日询问笔录:
我拨打110反映2月26日敲我家门的人又来我家踹门了。……2021年3月5日,我不在家,我家门口有监控,有震动启动应急录像,我查看录像发现的。……是同一个人,没有怀疑对象。
2021年3月8日6时10分左右,在上班路上我发现手机监控的客户端提现我有紧急录像,我查看后发现以前敲我家门的男子又来踹我家门,手里还拿着刀,因为我需要上班,我就让房东报警了。……他来了就是踹门,踹了几下就走了。……这件事对我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我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021年3月10日询问笔录)
2021年2月26日12时许、17时30分左右、22时30分左右,当天来了三次。……12时许,我听见门外有声音,就打开手机,通过视频猫眼查看外面情况,17时30分左右我当时在外面,收到视频猫眼的通知,通过视频猫眼看外面情况。22时30分左右,我听见门口有声音,就通过视频猫眼查看外面情况。……当时没有对话,只是在22时30分对方说了句“这娘们真他妈机灵”。第五次对方通过楼梯从楼下往楼上走,经过我门前,当时背着手,手里拿着一把菜刀,随后又从楼上往下走,右手拿着菜刀,走到10层到楼梯口还向我门口看了一眼。……一个男子,50多岁,短发戴黑色棒球帽,身高约1.75米,体态偏瘦,上穿棱形图案秋衣,下穿深色秋裤。……第八次是2021年3月9日11时许,当时我不在家。第九次2021年3月10日12时许,当时我不在家,……先推了一下门,然后按视频猫眼的门铃。
3.摘自旁证赵XX2021年3月10日询问笔录:
2021年2月26日,我的租户赵XX联系我称总是有人敲门,后我的租户在昌平区XXX镇XXX园南区14号楼4单元XXXX号门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我也下载了一个监控软件,如果有人离门达到一定距离,监控软件就会报警。我最近查看监控发现有一名男子在踹我家门,均为同一男子,2021年3月8日6时5分左右,该男子拿了一把菜刀,踹我家大门5、6脚,还用手晃动把手想开门,没有打开就走了。2021年3月9日11时23分左右,该男子到我家门前按门铃,没有其他行为,一会就走了。2021年3月10日11时56分左右,该男子到我门前按门铃,没有其他行为,一会儿就走了。
4.摘自被鉴定人冯XX2021年3月11日讯问笔录:
问:你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答:因为我敲楼上的门。还踹楼上XXX的房门,拽门把手,还拿着我家的菜刀去过楼上。……我有印象的是2021年1月29日、30日左右,3月9日和10日这几次是敲XXX的房门,2021年3月8日左右早上6点左右,我用脚踹XXXX的房门几脚,用手使劲拽门把手,尝试开门;还有一次大概是2021年3月6日左右的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也用脚踹XXXX的房门了;2021年2月28日左右的一天我上楼拿菜刀上楼在10楼楼道内徘徊大概半分钟,盯着XXXX的房门看,剩下还有几次我用手尝试开XXXX的房门,但都没有成功。
问:你之前为什么没有如实交代?
答:因为我害怕,没说实话。
问:为什么要上楼敲XXXX房间的门?
答:因为我觉得楼上XXXX的住户用辐射的设备对着(我)故意照射。(尝试打开XXXX房间的门)因为我觉得XXXX房间住着人,并使用辐射设备对我照射,使我感觉头疼和浑身疼,我之前敲门一直没有理我,我就尝试用手打开门,但也没有打开,我就用脚想把房门踹开。……我觉得楼上住着王珉,他在我住在双桥X园的时候就住在我的隔壁,利用辐射设备对我进行辐射,这么一直影响我,我想找她理论这件事。
问:为什么要拿刀上10楼徘徊?
答:因为我实在太难受了,我就想拿刀上去吓唬吓唬对方,让对方停下来。……对方停下来了,确实管用,第二次白天我身体没有疼痛的反应了,但等到晚上又继续了。……感觉楼上住的就是王珉,在双桥X园住的时候我问过对方,但对方不承认。
问:现在有你说过的这种疼痛感觉吗?
答:也有,一阵一阵的,我觉得这种带辐射的设备现在还在一直对着我照射。……是王X本人或者王X指示的人。……王X一直在偷窥我,一直在跟着我想害我。……身体的反应就是证据。……我问过的人都没有这种感觉,……我在家这种感觉比较明显,我觉得现在这种带辐射的设备太多了,很多人使用手机下载相关的软件,就可以对我的身体产生这种影响,只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件事。
问:你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认罪认罚?
答:不需要。认罪认罚。
(一)鉴定程序
受理鉴定委托后,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对冯XX进行了司法鉴定告知后,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冯XX进行了精神状态检查,经分析讨论后,制作本鉴定意见书。
(二)技术规范及标准
以《精神病学》、《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8)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评定法定能力。
(三)检查所见
2021年4月6日在昌平区看守所对冯XX进行了鉴定检查,于XX警官在场。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接触被动。切题答问,语音低缓,语量适中,思维条理尚可。检查初始情绪稳定,随交谈深入情绪时不稳定,易于激动。简述生活经历时述:自幼体健,初中毕业后先在当地私企上班,卖苦力。在老家结婚,育有一女。来北京十多年了,一家人在北京租房住。我在一个工厂上班,边打工边学焊工,已取得初级本。近几年在京干保安,2021年一月份辞退工作。自我评价性格温和不急躁,有高血压病史,有抽烟喝酒嗜好。称:20多岁开始饮酒,酒量2、3两/一次/晚,近2、3年喝的比以前多,一次3两多,有点馋酒。否认有晨饮和赊酒情况,自我感觉没有性格变化和凭空闻语等感知觉异常现象。主动诉及近年的生活遭遇,述:“3、4年前在双桥居住时隔壁的兄妹俩就有问题,她哥要整我,她用超声波在隔壁能偷窥我,目的是放水(意指达到性高潮),想用这方式勾引我,不明说,也看不见她本人,辐射的功率大时头疼浑身发麻,我能通过超声波听到他们之间说话,没有指名道姓,但一定是在说我。……他们知道我的一部分想法,……不信你们警察可以调查去。我怀疑他们就在我住的楼上,我刚搬家到昌平,他们也跟过来了,……这几天就发现有辐射照射我,头疼睡不着觉”。反复强调不是自己犯疑心病,当保安时也被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干扰,后来确实有人对自己进行辐射照射,在屋里走到哪里都能被探测到,听到电流嗡嗡的声音,感到头疼耳鸣浑身不适。谈及以上遭遇和感受时情绪激动、烦躁不安。检查中可引出思维内容障碍(关系妄想、物理影响妄想、被害妄想及内心被洞悉感)、片段幻听、内感性不适等,本人对此无自知力。
涉及案情,对案发过程的供述与讯问笔录基本一致,承认2021年1月以来,采用敲门、踹门、拽门方式对楼上XXXX房间进行滋扰,并曾携刀在楼道徘徊观望,伺机恐吓“对自己进行辐射照射的人”。对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表示不满,强调事出有因,是对方迫害在先,对所施行为性质认知肤浅。面对处罚情绪抵触,感到冤枉,虽然希望从轻处罚,但表示难于做到认罪认罚。
【分析说明】
1.现有资料证实:被鉴定人冯XX既往无严重躯体及精神疾病史,平素性格温和,有烟酒嗜好。自称习惯饮酒30余年,酒量不大,酒瘾轻微,无晨饮习惯及酒后异常体验。基于目前家属材料和鉴定检查所见尚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证据,亦不存在长期酗酒导致的人格缺损。
2.本次鉴定检查所见:意识清楚,应答切题。思维条理性尚可,情绪稳定性较差。可检出大量病理性思维内容,以关系妄想、物理影响妄想为主(无端怀疑原来邻居跟踪自己到现住所,“她哥整我,她用超声波窥视我,放水对我进行勾引,……楼上辐射照射我);内心被洞悉感(一部分想法被他人知道)、内感性不适(头疼浑身发麻、耳鸣等)。思维障碍及异常体验持续3年余,无诊疗过程,病情逐渐发展,案发前两月无故辞职,社会功能受损。
综上分析:被鉴定人冯XX精神异常三年余,存在以思维内容障碍(妄想)为主的精神病性症状,妄想泛化,无自知力。依据病程、症状特征及严重程度,符合《国际疾病分类》(ICD-10)F22—妄想性障碍之诊断标准。
(二)关于法学标准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冯XX罹患妄想性障碍数年,思维障碍导致认知扭曲、思维内容荒谬离奇,本人对精神异常变化缺乏自知力,案发前无故辞职,社会功能缺损。自2021年1月始被鉴定人无端怀疑被楼上XXXX房主“跟踪、辐射、迫害”,遂采取反复敲门、踹门、拽门方式滋扰对方邻居,并试图持刀威胁进行报复。归案后接受审理时所释作案动机令人费解,鉴定检查时引出大量以关系妄想、物理影响妄想为主的思维内容障碍,本人对此无认识和批判能力。
综上表明:被鉴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处于疾病期,冲动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存在直接关联性,现实检验能力受损,病理性动机所致丧失辨认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受审能力评定
本次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仍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思维内容障碍为主),情感不稳定,无自知力。表明目前处于妄想性障碍疾病期,不能认知行为的性质后果,面对处罚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及要求,不能理解自身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难以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故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冯XX诊断:妄想性障碍。
2.被鉴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受病理性动机支配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目前处于疾病期,无受审能力。
(案例收录于中国法律网鉴定案例库)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6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是面向全国的为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诉讼需求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决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法律责任由北京通达法正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中心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电子数据鉴定、文书鉴定(特种文书鉴定、污损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除外)。
2018年12月29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增设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 中心具有高水平的鉴定人团队及先进的鉴定仪器,并与北京通达资产管理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等建立了战略合作。 中心成立以来,委托单位遍及公、检、法、司、海关等领域,秉着公正、科学、规范、高效的理念承办鉴定案件数万起,保持着零有效投诉的佳绩,鉴定文书曾获司法部“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奖项。
同时做为弘德网上线机构,在平台已受理数十起鉴定委托,均得到委托人一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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