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该如何维权

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该如何维权

2019-09-02 03: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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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疗纠纷,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


早年,医患纠纷主要表现是矛盾突出,甚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力度的加大,明显的暴力事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但引发医患纠纷案件的内在矛盾尚未真正有效化解。即使在法院裁判以后,申诉、信访案件还非常多。因此,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该如何维权,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那么,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家属该如何理智的维权呢?张哥给大家整理出下列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做手脚”。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曾经就有发生过患者在诉讼中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最终败诉的案件。



二、双方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家属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协商解决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其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等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所以,患方在签字前,最好能够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对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法而得不到保障。


三、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 患者死亡;

(二)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

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

四、提起诉讼,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须要慎重选择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想人民法院起诉前要选择好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看一个案例:2017年4月23日晚7时15分,某医院决定对一待产的孕妇覃某进行剖腹产手术,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晚7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后决定胎吸助产,于7时50分助娩一男婴,却无自主呼吸,经治疗无效,于8时30分心脏停止了跳动。


覃某及其丈夫陈某欲以医疗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张哥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后,建议“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覃某和陈某均接受了张哥的建议。

审理中,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了剖腹产手术协议,未与患者解除该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婴儿窒息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令医院赔偿覃某、陈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的丧葬费1000元、死亡补偿费44186元。

当发生医疗纠纷不能调解,病人及家属选择向法院起诉时,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案件事实,选择救济的途径,既可以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慎重选择。如本案中,覃某和陈某如果是选择侵权之诉,将会因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败诉公堂,但他们接受张哥的建议,选择了违约之诉,出其不意地打赢了官司。


如何确定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呢?

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只有这两种,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 医疗纠纷是一个很广的概念,不同的纠纷的处理模式有很大差别,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比如,违约之诉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你的案子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最好提起侵权之诉。但应考虑到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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