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陶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某区交警一大队认定:2018年12月27日23时40分许,周某某驾驶“宁ETXXXX号”牌照小型轿车, 沿宁钢大道加气站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加气站北侧出口路段处左转弯时, 将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陶某某撞倒,造成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市医院病历摘录,病案号:1825XXX)。患者,陶某某,男,55岁,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01月11日,主因:“外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本院骨科治疗14天。专科情况:神清, 精神欠佳。左髋部肿胀,左下肢短缩约3cm,并屈曲、外旋畸形,未见张力性水泡,未见皮肤破损及骨质外露。左髋部触压痛及叩击痛明显,左股骨粗隆及左足底叩击痛明显。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左下肢远端感觉及末梢血运正常。
辅助检查:本院2018.12.27左髋部X线片检查示左侧股骨颈骨折,骨折断端移位明显,骨小梁稀疏,骨皮质菲薄,骨质疏松。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01-03行左髋关节置换术。术中见左股骨颈粉碎、嵌插、移位明显并大量游离骨块形成,行左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预防感染、补液、纠正贫血及低蛋白血症及指导功能锻炼等对症支持治疗后, 病情稳定, 切口愈合好, 准予出院后,门诊换药、拆线。
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骨质疏松;肠穿孔术后;窦性心动过缓。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根据SF/ZJD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呈轻度跛行步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语利,问答切题,检查配合。自述左髋关节置换成瓷质关节后,活动有些受限不适。头面部、躯体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左侧股骨粗隆段外侧部留有12cm长的斜行手术瘢痕,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3. 阅片所见
2018-12-28XX市医院左髋关节CT(号M127XXX)示: 左髋关节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移位。
2019-01-07左髋关节DR(号M127XXX)示: 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置换物完好。
【分析说明】
1.根据伤者陈述、查阅病历资料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的诊断成立。符合钝器撞击形成的损伤特征,系本次事故所致。骨质疏松、肠穿孔术后、窦性心动过缓等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
2.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左髋关节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移位。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致使左髋关节部的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异常改变。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柱损伤5)项:“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之规定,其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残疾。
3.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左髋关节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移位。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急性期住院手术治疗,在治疗和康复期,不能劳作,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给予帮助料理,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及加速损伤的康复时间。根据损伤的部位、类型、治疗康复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年龄、体质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8b条:“股骨颈骨折”之规定,被鉴定人的人身损害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00日、营养期120日。
4.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左髋关节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移位,行左髋关节置换术。据被鉴定人诉其左髋关节为瓷质残疾辅助器具置换术。瓷质关节耐磨性能强,但质脆。如自身摔碰或其它外力作用易损坏。根据伤者的年龄、残疾辅助器具的磨损时间均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为此,其更换周期现难易做出比较准确的判定,待以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定。如需更换以实际支出为准。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陶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左髋关节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移位。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致使髋关节部的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异常改变,其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残疾。
2.被鉴定人陶某某的人身损害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00日、营养期120日。
3.被鉴定人陶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左髋关节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移位,行左髋关节瓷质残疾辅助器具置换术后。根据伤者的年龄、体质、残疾辅助器具的磨损时间等、均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为此,其更换周期现难易做出比较准确的判定,待以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定。如需更换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期鉴定原则:
(1)三期的确定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需要指出的是,三期评定主要是针对原发性损伤及损伤 并发症进行。
(2)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
考虑不同个体的损伤情况、自身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 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即伤后 较长时间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其实际情况评定误工期。
(3)“三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原则上需排除既往 损伤、疾病。但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而导致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充分考虑外伤作为始 动性因素的作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三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个体实际的“三期”低于标准期限者,实际发生为准。
三期鉴定委托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三期鉴定,一般在伤情稳定后提出,且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申请,因为三期鉴定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在进行。即使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即使没有伤,也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及营养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