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文件是否为变造进行文书物证鉴定案
【鉴定案例】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文件是否为变造进行文书物证鉴定案

【鉴定案例】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文件是否为变造进行文书物证鉴定案

2022-08-31 17:55:13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0日,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河南省某人民法院送检的原告席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诉称,2015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后原告因用款向被告讨要,被告一推再推。2017年3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要该笔借款,被告保证2017年6月1日前还4万元,剩余45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如没还清,以本人车辆抵押。原告认为原《借条》已超两年诉讼时效,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及还款保证一份。因被告后未按还款保证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席某提交了2017年3月17日的《借条》原件及2015年3月7日的《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并称2017年3月17日的《借条》系由2015年3月7日的《借条》更换而来,而2015年3月7日的《借条》原件已经还给被告。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没写过2015年3月7日的《借条》,2017年3月17日的《借条》系被告在原告胁迫下写的,当时还因此事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所报案件事实中没有违法犯罪情况发生,故没有立案,但有《接出警登记表》。因被告对2015年3月7日的《借条》复印件有异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标称日期为“2015年3月7日”的《借条》(复印件、检材)的内容是否从标称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的《借条》(原件、样本)内容上复制来的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次检验/鉴定方法:参照适用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进行鉴定。

经蔡司2000-C型体视显微镜初步观察,检材《借条》系复制件,纸张为A4规格白纸,局部有污染印迹,无破损,其内容字迹基本清晰,特征明显,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借条》系黑色墨水笔书写在“销货清单”背面形成的原件,其上半部内容为“借条…2017年3月17日”,下半部内容为“注2017年6月…2017年3月17日”,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置于蔡司2000-C型体视显微镜及VSC-6000型文检仪下进一步观察检验,发现检材纸张中部有一上下宽约12.0cm范围墨粉颗粒残留区域,其上内容“借 条 ”、“今 借到 席治军 现金 人民币 大 写”、“ 捌万 伍仟元 整 。”、“借款 人 :赵X武”、“2015 年 3月 7日”、“2015年3月7日”等字迹排列不齐,字间距不等,部分字迹处留有约呈椭圆形的不规则印迹,镜下可见字迹笔画呈网格状,且部分笔画有断裂、缺损等迹象,部分字迹间隔中出现多余墨点,同时出现遮挡印迹。(见图片说明)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上半部“借条…2017年3月17日”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复制字迹略大于样本原件字迹,二者在对应相同单字(除落款第一行“2015”中的“5”字,第二行“2015年3月7日”字迹外)的字体形态、运笔形态及笔画长短、粗细、搭配、倾斜程度、起收笔等特征上均相吻合。(见特征比对表)

将检材字迹间隔中出现的墨点及类椭圆形印迹与样本比对,发现墨点的形态、出现的部位与对应样本字迹的笔画起收笔末端相吻合;类椭圆形印迹多于样本上指印印迹,部分类椭圆形印迹与样本上指印印迹相吻合;类椭圆形印迹与字迹的搭配关系、部位、形态等特征均吻合。如“今”字的右侧墨点,“捌、伍”字与印迹的搭配部位,“整”字的分离笔画及“。”与印迹的关系,“人、:”的分离位置及形态等。

检验同时发现样本上“整、。”右侧有“(¥85000元)”字迹,而检材上“整、。”右侧无字迹,空白部位留有遮挡形成的约呈长方形框印迹;样本上落款年份为“2017”,检材上落款年份为“2015”,其中第一行“2015”的“5”字周围留有方框形遮挡印迹。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分析,检材上有一上下宽约12.0cm范围墨粉颗粒残留区域,说明检材纸张不是原始复印件。

检材字迹与样本上半部“借条…2017年3月17日”字迹,二者对应相同单字(除落款第一行“2015”中的“5”字,第二行“2015年3月7日”字迹外)字体的形态、运笔形态及笔画长短、粗细、搭配、倾斜程度、起收笔等特征上均相吻合,反映出检材字迹是出自于样本字迹的依据。

检材字迹间隔中出现的墨点及类椭圆形印迹与样本字迹的笔画起收笔末端相吻合,类椭圆形印迹与字迹搭配关系、部位、形态等特征均吻合,反映出检材字迹为分段拼凑、多次复制形成的特点。

样本“整、。”右侧有“(¥85000元)”字迹,而检材“整、。”右侧有空白长方形框印迹;检材2015的“5”字周围留有的遮挡印迹(样本处为“7”),以上均可反映出该处字迹被遮挡、改写后被再次复制形成的特点。

检材复制字迹大于样本原件字迹,类椭圆形印迹多于样本指印印迹,此差异为检材字迹在复制过程中经添加、放大造成,系非本质差异。

【鉴定意见】

标称日期为“2015年3月7日”的《借条》(复印件)的内容是以标称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的《借条》(原件)为母版,经分段拼凑、遮挡、添改、多次复制形成。

                                                                                                               

                                                                                                                   本案来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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