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书无“二维码”视作虚假文书,办案机关不予采信!上海市公检法司安发布《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
(2019年12月6日 沪司发[2019]100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派出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市司法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各分局,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
为切实为办案机关、当事人和特定社会公众识别司法鉴定意见书真伪提供便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要求,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责任分工方案》中关于建立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出具的除外)编号唯一和统一识别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赋码规则及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各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智慧司鉴”系统操作要求实时在线办理司法鉴定业务。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部分(除封面、声明页、封底外)每页右上角均需有系统生成的二维码。
四、办案单位、当事人经扫描二维码,可查询以下信息:
(一)案件信息
1.委托主体名称;
2.委托鉴定事项;
3.被鉴定人姓名(只显示被鉴定人姓氏,其他用*隐去;涉及其他客体的不显示此项信息);
4.鉴定意见书编号;
5.受理日期;
6.鉴定意见书出具日期;
7.鉴定人姓名;
8.鉴定人执业证号。
(二)机构信息
1.鉴定机构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机构住所地;
4.业务范围;
5.联系电话。
(三)声明信息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委托单位(办案机关)提出。
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无“智慧司鉴”系统生成的二维码的,视作虚假鉴定文书,委托单位(办案机关)不予采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