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处理对策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处理是检察官、法官不可回避的疑难问题。一案多个鉴定意见,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审慎审查,并决定采信哪个鉴定意见,科学采信了,案件能作出正确的处理,错误采信了,就容易造成错案。
检察机关技术人员认真审查伤情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伤情鉴定要结合案发环境、致伤器械、致害人身体状况、致伤部位、致伤程度以及鉴定过程中对受害人的医学检查方法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对有陈旧性伤情的受害人,还要结合致伤部位、致伤力度等,科学判断陈旧性伤情对鉴定意见的影响。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商请法医对伤情鉴定进行分析。如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的常见问题,有法医鉴定实体方面的问题(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充分、伤病对死亡的参与度不准确)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临床法医学检查不全面、委托机关不适格、案情摘要过于简单、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等)。通过对12147件法医鉴定意见的实证研究,发现绝大多数问题集中在鉴定意见、鉴定方法和文书质量等方面。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陈满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五组重要新证据之一,起了关键纠错作用。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有三种路径:
1.检察长批准重新鉴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司法制度、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后,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取消,技术人员大部分归入办公室,也有的归入检务保障部门,再加上技术人员的大量流失,致使基层检察机关大多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重新鉴定的办理应由地市级检察机关以上的技术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2.检察机关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检验鉴定是检察机关技术信息部门办理案件的主要业务,也是强化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提供技术性证据的最有力抓手。根据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多一些。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把鉴定意见送达委托其重新鉴定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决定采信与否。
3.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鉴定。公安机关鉴定后,再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对检察官的调查,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的情况较多。
法庭审理时,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诉时采用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根据鉴定人所属的单位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意见是由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察机关则要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支持检察机关起诉。
2.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如果是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则要求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鉴定问题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3.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如果是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则由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也可以就技术性证据审查情况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把鉴定意见作为公诉的证据时,为了确保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分为两种情况:
1.检察机关内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检察机关根据鉴定意见的情况,可以指派检察机关内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了保证公诉案件质效,检察机关多指派检察机关的技术专家出庭。《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规定,根据承办部门的要求,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可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检察机关以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时可以聘请检察机关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根据案件的情况,聘请检察机关外的专家出庭。如北京某某故意杀人案,检察机关聘请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胡某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法医鉴定意见发表了专业、客观意见,有力支持了检方的公诉。
对鉴定意见有争议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也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会聘请高水平的、全省甚至全国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支持各自的主张。
法院是审判案件、定分止争的机关,它最终要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一案多个鉴定意见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职责定位是基于其履行的工作职能与任务。“解决法庭科学问题”,主要是基于委托组织鉴定、技术性问题的调查与其他技术服务职能,“审查法庭科学争议”主要基于技术性证据的审核职能。法院对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 对于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鉴定意见的审查,且鉴定意见的审查超出法官的知识范围,法官不能判断是否采用鉴定意见时,法官可以就鉴定意见向法院的技术人员咨询。咨询后,法院的技术人员给法官提供咨询意见来帮助法官采信鉴定意见。这种技术咨询,法院技术人员遇到情况较多。 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把司法技术审核作为其主要职能。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技术证据的真伪、技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技术证据的形式、技术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准。 技术审核是对已经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分析并作出判断的活动,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专家资质、水平、能力的要求将超出普通鉴定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法院需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技术审核。事实上,法院需要技术审核的专业、领域超过法院技术人员范围、能力时,就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技术审核。对于法院开庭时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法官或合议庭无法作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时,会把鉴定意见移送给法院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可以由法院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也可以聘请由法院外的技术专家进行审核。技术审核也是法院处理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主要办法。技术审核工作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者其组织的相关专家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审查提出专业方面的意见、建议,从而弥补合议庭或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技术室的工作职能由自行鉴定转为对外委托。对外委托工作并非简单的“二传手”,而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是对涉案鉴定事项进行统一对外鉴定、评估、审计、拍卖,需要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审核,需要对疑难案件咨询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法院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有多份鉴定意见,检察机关以采信的鉴定意见作为公诉的证据,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法官经过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不能决定是否采用鉴定意见时,法院依法可以将案件对外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通过对外委托鉴定来解决争议问题。 法院具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首次从规范层面明确了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的性质、程序、效力等问题。在赋予审核职能的同时,并未赋予审核意见以法律效力,技术审核事实上并没有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对于一案多个鉴定意见,法院要综合全案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