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古识今丨古人是如何通过指纹来破案的?
当前,智能手机、智能门锁、考勤打卡……指纹识别技术正大范围应用在各种身份识别场景。其实在古代,指纹也被经常使用,古人会在文书、案卷、房契、地契等契约上签字、画押、按手印。古人是如何通过指纹来破案的?一起来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为您介绍古代如何进行指纹的识别。
现代科学技术证明,人的手指乳突纹线所呈现的图形有其个体特征,每一个人的手指纹都与他人不同,具有唯一性与永世性。正是人手指纹的唯一性特征,才使得指纹识别被广泛地运用于古今中外的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在古代中国,指纹识别究竟出现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但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证明,至迟在战国末年的司法勘验或报告中,已经存在利用人之手与膝部痕迹,进行侦查破案的记录。
该书所载的《封诊式》即秦国的司法勘验记录和案例汇编,在其《穴盗》栏目中,以“爰书”的形式叙述了一个案例:一个家庭失窃,盗窃者遗留于现场的手、膝痕迹多达六处,官府遂利用此痕迹进行侦查勘验;至于案件最后是否侦破,竹简并未记载。
所谓“爰书”,就是秦人司法案件的供词记录、审问报告。作为现今出土文物中古代中国司法文明史上最早利用“手迹”进行侦查破案的官方文书,该爰书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
在古人生活及交易中,“手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
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各种物质交易活动很频繁。单位、家庭、个体或许每天都会从事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或活动,譬如借贷、租赁、买卖等。在这些活动中,人们发现签字画押、按手印既方便灵活,又可以表示其严肃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示信的作用。
实际上,利用手指印所具有的身份性与可识别性的特征,来表示信用与“不欺弗知”(即“童叟无欺”),从而保证双方交易的安全与有效,这不仅是我们现代人的行动准则,也是古人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认知规则与行为方式。
德国学者罗伯特·海因德尔在《世界指纹史》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说法: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到将“画指”(指纹)用作鉴定标准的人。海因德尔的这一说法,在当代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实,海因德尔的这一说法尚待进一步商榷。
据传世历史文献显示,汉以前周人的“质剂”、汉代的“下手书”、唐代的“画指券”,作为以手书或手刻形式留下的物质痕迹,用在人们从事买卖交易的日常生活中,具有防止欺诈、证明信用的功能。清代经学大师孙诒让的《周礼正义》第二册第1058页记载有贾公彦为古代“质剂”所作的注疏文字,他说:“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
在中国古代史上,虽然汉代已发明了纸,但在唐代以前,纸张并未在官府政务及日常生活中普遍运用。因此,在唐代之前,人们书写的物质材料主要是简牍,即竹片与木片。当人们签订契约从事买卖活动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手执一块同样的木牍,为了防止双方发生争执,特别在这两块木牍两边的同一位置上,都刻有一个防伪的凹形记号,以便日后可以通过两个小口的匹配程度来辨别契约的真假,这就是中国契约防伪标记的早先记录。
依据贾公彦的说法,周代的“质剂”、汉时“下手书”即是唐代的“画指券”,它们都有证伪的示信作用。这些证信物与手印是何关系,尚待于进一步考究。可以确定的是,手印识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且留下大量文献记录乃是在宋元时期。
三个故事,看懂古代手印与手印识别的运用
手印又称“手模”,今人在《宋史》卷三百四十三《列传》一百二、《全宋文》第二百四十四册《朱熹》三六《施行置场赈粜济所约束事》、《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通制条格》卷四中,都可以看到这两个词在日常生活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手印识别”或“手印鉴别”虽然是现代名词,但其基本原理却早已运用于古代社会生活中。对于手指乳突纹线,古人虽然没有达到现代科学的认知高度,但人们已经能够根据手指的纹理,分辨出箕纹与斗纹:人们凭肉眼观察,把手指头上呈漩涡型的指纹称为“斗”或“螺”,把流状型指纹称为“箕”或“簸箕”;并根据指纹的个体性、唯一性特征,辨别司法案件中当事人事实陈述的真伪。
宋元时期,土地私有制深化,海外贸易发达,商品经济空前活跃。由于人们经济交往的频繁发生,诉讼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此种情况下,手印或手模所具有的防诈伪、示证信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
《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为南宋理宗时期一批著名法官审理婚田争讼的判决书汇编。通过此书可以看到,“手印”或“手模”在婚姻、田宅、债负、财产继承等日常生活及纠纷审断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对“手印”“手模”的辨识,不仅仅是观察手指的乳突纹线,而且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而专业的辨验技术。
他们主要是通过书铺中的专业人员或自身的司法经验,分辨出契约文书上的当事人指印或官府公章是在签字墨迹之上还是之下:若朱色印、章在签字墨迹之上,则为旧时真实书契;若签字墨迹在朱色印、章之上,则为新近伪造书契。
当时老百姓在进行一项较为重要的经济活动或重大事项时,如田宅租赁、买卖,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都会签订契约或文书;为了表示庄重与真实可信,契约的签订往往还需要中人担保,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
若当事人一方不识字,可请亲族中识字者代签,但画押即按指模(打手模)则必须是本人,而不能由别人代按。因此,手印是证明真伪的关键。正常情况下契约都是先由当事人签字,而后按当事人指印或加盖官府印章,这就是说真实的契约文书必须符合一个条件:指印或官章在签字之上。大凡朱印在墨字之下,则字为后添,契约文书为虚假。
案例一:北宋时期有一个善于断案的官员叫元绛,他在任永新知县时,曾经遇到一个久讼不决的案件。当地有一个豪强之子,名叫龙聿。此人为富不仁,引诱一个少年喝酒后赌博,这个少年名叫周整。
周不谙人事,赌博受骗,输了钱没法还。龙聿便趁机利用周的无知,以其所输钱的价值折换成良田百亩,要求以周整母亲名下的良田折抵。
周不敢告诉母亲实情,龙聿便采用移花接木之计,盗得周母按于其他田契上的手印,伪造了一个卖田文契。由此两家发生争讼,周母从县告到州,又从州告到路(宋代于州府之上设置路一级监察机构),直到赴京击登闻鼓。
由于契约上载有周母指印,各级官府皆难辨真假,周家冤屈久不能申。元绛到任后,周母又来告状,痛说曲直。元听后,取田契仔细观看,然后指出田契上所签年月日皆在指印之上,必是伪造无疑。龙聿当即服罪,退还田产,周家冤屈遂得以申明。
案例二:据黄榦《勉斋集》所记载的《陈安节论陈安国盗卖田地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为陈安节与陈安国,前者是原告,后者为被告,二人是亲兄弟。二人争讼之标的物为祖业田产。
陈安节(弟)、陈安国(兄)兄弟俩各自分家另过后,陈安国不怀好意,伪造母亲与弟弟的签字画押(即按手印,宋代判词中经常用“着押”一词表达),私立田契,将本来属于弟弟与母亲的田产盗卖给他人。弟弟发现时,母亲已死,无法作证。
后来审理此案的法官黄榦(号勉斋)与官府指派的、专门鉴别字迹与手印真假的机构——书铺一同,利用前述案例中元绛破案的同一原理,结合陈安节的书写习惯与笔迹,认出了陈安国所持有的田契上的陈安节及母亲阿江的画押为移花接木,陈安节的签字是伪造,实际上是陈安国自己所签。
具体的细节是:弟弟陈安节签字通常把节写作“節”(按:“卩”换成“邑”),而陈安国所持田契上的签字中“节”写作“莭”,而且手印也是从其他文书上裁减粘贴而来的。
到此,案件真相大白,黄榦遂判决:若陈安节愿意要钱,陈安国必须把盗田出卖所得钱款全数还给弟弟;若陈安节不愿得钱,则将所盗之田还给陈安节,所有伪造田契当厅销毁。
现有历史文献和实物证据显示,真正在司法中利用指纹来辨别真假、剖判曲直应始于元朝。
案例三:元代著名的文学大家姚燧一生所作碑志甚多,清人辑有《牧庵集》。该文集经当代元史专家查洪德整理、点校,以《姚燧集》命名,该书载有《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一文,碑文主人公名潘泽,字泽民,宣德府(今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潘泽神道碑实物于2014年9月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出土,经过考古专家考释,碑文所载文字与《牧庵集》中的神道碑文字,除个别字词略有差异外,其余的基本上一致。石碑和文集都记载了潘泽利用契约文书上着押的指纹纹理疏密程度来推断着押者的年龄大小,进而判断文契真假,辩冤白谤、伸张正义的故事。
依据碑文所记和学者的考证,这个案件大概发生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八年(1271)之后的一段时间。
在此案中,原告声称:一豪强之家伪造买卖人口的契约文书,奴役他家十七口人。他要求官府为其理正,放还人口。
元世祖时期的社会中,人口分为两大类:一为“良人”,一为“驱口”(即战争俘虏)。前者不准买卖,后者允许买卖,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譬如必须向官府登记、申请文契、签订契约。在社会生活中,良人因生活所迫自愿卖身为奴的现象并不少见。
由此可见,此案中的原告之家到底是“良人”还是“驱口”,卖奴契约文书究竟是真实还是伪造,这正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所在。
潘泽时任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司法监察。在此案屡经审理久不能决的情况下,潘泽仔细观察了文契上一枚手指印的纹理,发现这枚指印纹理是成年人的,而按契书内容,此当事人着押时应为一个十三岁小儿。
潘泽即刻召集十名当地的十三岁少年前来比对,发现十三岁之人所按指印的纹理密度皆稀疏,而文契上的指印纹理则为密集。由此,潘泽断定豪强所持人口买卖文契为假,富豪遂即认罪。潘泽当即销毁文契,放还人口。
现代的指纹科学告诉我们,人的指纹乳突纹线图形虽具有唯一性与终身不变性,但指纹纹理密度则会因年龄老少而密疏不同。少年指纹密度稀,而成年人指纹较密。
潘泽巧妙地把握了指纹纹理密疏与年龄老少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依据案情、判别真伪,从而暗合了现代法理学所呈现出来的事理—法理规律:观察生活与法律现象,找出因果关系,总结出经验,从事理上升为法理,促成从具体知识到司法智慧的飞跃。
实际上,指纹与手迹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是中国古人司法智慧的体现。这种法制文明的经验和智慧,可为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镜鉴。
文章内容转自《人民论坛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