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重磅】“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重磅】“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2022-04-13 1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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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自举办“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以来,历经七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经广泛的社会推荐和自主搜集,在审慎地研讨后,我们精心选出30个候选案例,并对其进行网络投票,再根据累计投票结果由专家评议,经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榜单。经过一个多月的投票和专家热议,“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正式揭晓!




目  录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全国首例“三端互通”网游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2. 游戏地图“换皮”侵权案

3. 延时摄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 微信公众号爬虫不正当竞争案

5. 微博与今日头条robots协议不正当竞争案

6. 避风港规则中“错误通知”的认定

7. “香兰素”商业秘密案

8.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9. 首例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10. 克鲁勃润滑剂分装商标侵权案





1


-THE FIRST-


全国首例“三端互通”网游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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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周宜俊、杨坤、石明清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fly3d”游戏引擎及“龙途盒子”程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素材,利用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搭建运营《追忆传奇》游戏私服,收取用户充值钱款牟利。随后,谢某某通过网络招揽,以付费教学的方式将相关游戏引擎、程序、素材交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七十余人使用,帮助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搭建、运营侵权游戏私服,并约定对游戏用户充值钱款进行分成。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搭建、运营的《江南传奇》游戏私服,招揽用户充值并与被告人谢某某分成。


经鉴定,涉案的《追忆传奇》及《江南传奇》与《热血传奇》相比,除少数游戏地图名称不同、怪物缺失外,游戏玩家经过的其余游戏地图名称、游戏行进路径、游戏地图传送点坐标,BOSS级怪物名称和形象均相同,且对视频中的关键地图坐标点进行截图比对后,涉案游戏与《热血传奇》的主要场景可完全重叠。


2021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谢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应是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违法所得巨大,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故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点 评

该案是首例对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予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案例。网络游戏并不是法定的作品类型,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最常见的途径是将游戏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予以保护。然而,本案的犯罪主体是网络游戏开发引擎工具制作者,且该主体并无抄袭代码的行为。办案人员从修法后“视听作品”的概念出发,将涉嫌侵权的游戏与权利游戏在视听作品的层面比对,达到实质性相似,认定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复制权利作品的行为。本案为游戏厂商打击私服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弥补了传统保护路径的局限性。




2


-THE SECOND-

游戏地图“换皮”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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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王晓明、郑颖、林恒春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腾讯公司起诉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等,认为被告开发、运营的移动端射击类游戏《全民枪战》“运输船”“边贸城”“火车工厂”“魔都废街”“巷战”“新年广场”共6幅游戏地图及多个枪械道具抄袭了其独家代理运营的FPS游戏《穿越火线》相应游戏地图和道具,在推广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利巨大,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9800万元等。诉讼中,腾讯公司明确本案中的“地图”是电子游戏中由开发者设计的用于玩家进行游戏的整体空间以及空间中设计的路径、游戏障碍物、遮掩体等元素组合所表达形成的全部有形立体场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民枪战》“运输船”等6幅游戏地图与《穿越火线》相应游戏地图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赔偿4500余万元,其他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连带责任等。腾讯公司和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游戏场景地图表达的实质特征在于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空间布局结构,而非最终的美术效果,即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才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向玩家传递了虚拟战场环境信息,符合示意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特征,应认定为图形作品。游戏平面缩略图是由计算机程序按照一定的映射关系和示意方法比照游戏场景地图自动生成,在认定游戏场景地图为图形作品的基础上,对其无单独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之必要。在此定性基础上,法院对上述地图进行对比,并认定其中四幅构成侵权。并通过合理计算,最终判赔2500余万元。


点 评

游戏地图构建的虚拟空间是计算机图形技术和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如何认定游戏地图作品属性、界定合理借鉴或抄袭侵权的边界、评估游戏地图的贡献及赔偿,是实务中前沿难题。射击类游戏地图是换皮抄袭“重灾区”,对此若按美术作品保护力有不逮。本案裁判首次认定游戏地图为图形作品,判定游戏地图“换皮”构成侵权,据此保护了游戏地图作为核心表达的空间布局结构。同时充分考虑在先作品情况,排除非原创部分要素,厘清借鉴与抄袭的边界,客观评估游戏地图对于整体获利的贡献,精细计算侵权获利,在严格保护权利的同时注重激励产业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对游戏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THE THIRD-

延时摄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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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867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倩、张淑敏、安东

【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杨洁、姜丽娜、夏旭


案例简介

原告周立亚系延时摄影人。整部《延时北京》作品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延时北京》摄影作品体现了周立亚先生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的富有个性化的选择;《延时北京》类电作品是通过间隔固定时间拍摄千张照片,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同时又保留摄影作品的高画质,通过控制拍摄间隔时间高速化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运动、变化,通过自然风光与城市建筑的结合,体现了美丽风景,整部类电作品由周立亚先生独立构思,后期用软件编辑完成。


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称为央视网发现被告在其制作的《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延时北京》的内容。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亦未按律师函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视频。法院认为,以动态连续画面来表达的延时摄影不构成摄影作品,构成“视听作品”。被告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尽管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周立亚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被告针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周立亚合理费用2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法院在认定《延时北京》的作品类型时,采用了类似“公众感知标准”的识别方式,公众看到的和可感知到的涉案作品是具有美感的连续动态画面,而非静止的摄影照片,因此《延时北京》仅仅构成类电作品而非摄影作品,颇具研究价值。本案对作为视听作品构成单位为摄影作品时,如何理解“连续动态画面”,如何认定作品类型具有讨论价值,对探索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边界具有积极意义。


4


-THE FORTH-

微信公众号爬虫不正当竞争案微信图片_20220413094620.jpg

【一审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沙丽、叶胜男、卢忆纯



案例简介

原告腾讯公司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斯氏公司是“极致了”网站经营者,该网站利用爬虫技术,可以绕开、突破“微信的登录限制”和“IP访问限制”,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极致了”网站突破IP访问限制和封禁措施,破坏了微信产品登录访问服务运行,同时爬虫行为会对微信服务器造成负担,构成对微信公众号正常运行的妨碍;此外,被控行为也妨碍了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机制。“极致了”提供微信公众号及文章搜索、展示等服务,已经构成对微信公众号部分数据内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进而损害两原告通过对外授权可获取的合作利益等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点 评

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确认了腾讯公司对公众号相关数据享有权利。同时,通过对被诉行为的条分缕析,明确了数据爬取的行为边界,有效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划定了技术应用创新的合理边界,平衡了平台生态环境构筑者和平台生态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关系,进一步促进了数据合理开放、分享和流通利用,强化了互联网司法职能,促进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5


-THE FIFTH-

微博与今日头条robots协议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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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谢甄珂、曹丽萍、郭伟


案例简介

微梦创科公司为微博运营主体,字节跳动公司为今日头条的运营主体,微梦公司在微博网站的robots协议中设置了不允许字节跳动网络机器人爬取相关公开信息的代码段,字节公司认为此种限制属于单方限制,导致其无法正常抓取相关网络信息,因此发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微梦公司的单方限制行为使得字节公司无法正常抓取网络信息,降低了今日头条平台的用户体验,影响了自己公司相关网络平台的市场平均,降低了平台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权益,认定微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随着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大,通过robots协议限制部分主体进行数据抓取的行为并不必然违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字节公司的“toutiaospider”网络机器人抓取信息后并非用于搜索引擎,而是将抓取后的内容直接“移植”到微头条,微梦公司禁止此种行为并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字节公司自己网站的robots协议也存在禁止其他经营者抓取信息的情况,且字节公司并没有因为微梦公司的限制行为而未能抓取到相关内容,二审在抓取后根据是否获得用户授权来决定是否删除,因此,字节公司并没有因为限制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害。最终二审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微梦公司自主经营权范畴内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一审进行了改判。


点 评

本案是国内首次针对非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下robots协议限制网络机器人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价的案例,判决补充和完善了对于网站设置robots协议的评价标准,体现和响应了互联网行业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制需求。同时,明确了robots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定位,确立了互联网行业内robots协议对于网络机器人限制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行为指南,也明确了互联网行业中信息的自由流动应符合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为robots协议在数字经济时代赋予了新的意义。


6


-THE SIXTH-

避风港规则中“错误通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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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1482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合议庭】邓丹云、周扬、陈艳玫


案例简介

自2021年4月8日起,华纳公司多次向苹果公司投诉,称虎牙直播平台(下称“涉案程序”)上累计有215条短视频侵犯其著作权,并因此要求苹果应用商店下架涉案程序。虎牙公司认为:第一,涉案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虎牙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虎牙公司在收到苹果公司的转通知后已经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可以免责;第二,华纳公司无权要求下架整个程序,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虎牙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华纳公司立即停止向苹果公司投诉。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和虎牙公司针对投诉内容和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已达到必要程度,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并坚持要求下架涉案程序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比例原则属于权利滥用,可以构成“错误通知”。故法院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向苹果公司就涉案事宜进行投诉。


点 评

本案系国内首例认定向苹果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的裁判,是在网络环境中实现利益平衡所创设的重要先例。本案以裁定的方式澄清了“通知和移除”规则的立法精神和内涵,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民法典》规定较为模糊且存在出入的情况下明晰了错误通知的认定标准。通过从必要措施、比例原则、权利滥用等角度分析,认定本案权利人所发出的是错误通知,可以给此后权利人在维权时予以警示,也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如何采取措施提供一定借鉴,对于明晰著作权人维权行为的界限和防止权利滥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7


-THE SEVENTH-

“香兰素”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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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王亦非、郭剑霞、陈为

【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朱理、刘晓军、凌宗亮



案例简介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全球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浙江高院一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点 评

该案是我国司法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的侵权恶性、危害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存在妨碍举证、不诚信诉讼等情节,选择以销售利润数额确定赔偿,计算出被告侵权销售利润为约1.55亿元。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民刑交叉、民刑衔接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迫切需要找出方案化解。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特别说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法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依法积极适用证据规则,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了我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司法态度。


8


-THE EIGHTH-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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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陈惠珍、易嘉、陆金华


案例简介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系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设计,其中设计10为一包含了动态界面视图的手机正面。被告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提供用户下载名称为“趣键盘”的产品,被诉侵权软件在手机上运行后呈现出变化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认为: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比对,应当同时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同时,还应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完整全面的比对。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的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相近,而二者的不同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设计10与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落入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


并且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并将被诉侵权软件提供给他人免费下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图形用户界面一般经由软件运行而产生,产生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可安装在电子产品中并借助电子产品的操作系统得以运行。现实中,一个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从硬件到底层的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等一般由不同的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但是这种分离最后又是融合的,即各层软件之间最终在一个硬件上因用户的操作而协同运行呈现出已在应用软件中编写好的设计方案。在被诉侵权软件在用户使用该软件呈现被诉侵权手机外观的过程中,被诉侵权软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仅提供应用软件已成为引发侵权的最主要原因。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在本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点 评

GUI外观专利保护问题是近年来专利领域颇受关注的话题。涉案外观专利分为静态GUI与动态GUI。被诉侵权界面与GUI外观专利两者设计元素和变化过程略有不同,但基本动态变化过程和联动逻辑一致,因此法院作出侵权认定。


此外,对于含有图形用户界面软件提供行为的侵权认定也是业内争议的问题。本案与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奇虎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专利侵权案的核心问题均为被告含有图形用户界面软件提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但两案的裁判思路和结论存在明显差异。本案把“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延伸到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乃至GUI产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9


-THE NINTH-

首例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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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卓锐、兰国红、刘仁婧

【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徐燕如、马军、刘晓梅



案例简介

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丰科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于2015年7月22日授权,涉及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247,其保藏编号是CCTCC NO:M2012378。2017年丰科公司发现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绿圣蓬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两被告主张应采用全基因测序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应当采用“基因特异性片段”方法鉴定,最终鉴定机构采用基因特异片段检测方法对涉案专利保藏的菌株和被诉侵权真菌进行鉴定,鉴定认为二者属于同种菌株。


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两被告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鉴定和检验方法不合理。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微生物的保护范围涵盖以保藏号保藏的菌株DNA,说明书记载的该菌株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说明书中记载的特有分子标记结合形态学、ITS序列分析进行鉴定是合理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本案是我国首例微生物发明专利纠纷,明确了保藏编号对微生物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对微生物专利侵权的鉴定方法选择进行了深入讨论,对于微生物领域专利侵权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意义。



10


-THE TENTH-

克鲁勃润滑剂分装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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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50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倪红霞、陆光怡、袁田

【二审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何渊、杨馥宇、陈瑶瑶


案例简介

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除销售假冒“克鲁勃”品牌润滑剂外,还向他人定制小罐,将正品大罐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后予以销售。原告遂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告信裕公司将大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1.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是为了向客户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来源于克鲁勃品牌权利人,以便获取更多的销量和更高额的利润,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而正当使用涉案商标,此种标识添附行为并没有改变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故不属于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应构成商标性使用。2.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商品分装行为会涉及正品包装亦或产品本身的改变,使得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来的商品,而权利人已经失去了对商品品质的控制,这种改变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损害到权利人商品的声誉。尤其对于润滑油这种储存条件、内在精细度要求较高的产品来说,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更容易受到损害,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3.被控分装行为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商标权利用尽时,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且销售中不能对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不能影响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润滑油的包装,或将低等级润滑油标识为高等级润滑油,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综上,涉案分装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制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 评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刑民衔接案件中不同的证明标准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及商品正品分装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在刑事案件中,仅认定被告人实施假冒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金额为26万余元。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提起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根据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原理,认定被告分装正品润滑油并销售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处理对于正品分装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以及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具有一定的价值。

特此致谢


在此活动过程中,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衷心感谢法院、律师事务所、高校、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积极推荐!感谢大家的投票和关注!感谢“十大”案例、30个候选案例及未进入此次候选案例的各个知识产权案例中,各方参与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所做的努力!
 
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随着科技的变革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不少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浮出水面,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也在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希望“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审判思路,为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提供一些可供研究的司法案例。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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