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致重残 如今再诉获赔偿
案起缘由
住院治疗
发生医疗事故
1999年7月27日,海东市(原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山乡某村村民薛小军因突发疾病被父母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医生的诊断结果为:右侧腹股沟直疝。第二日,医生在对薛小军进行右侧腹股沟直疝修补手术时,其突然出现抽搐、惊厥、双手青紫、烦躁不安、切口血液变暗红色、血压下降等症状,经抢救至手术结束,薛小军麻醉未醒。第三日,薛小军转入互助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病情未好转,仍处于昏迷状态。第四日,薛小军转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脑功能衰竭,持续植物状态,呼吸心跳停复苏。医生在对薛小军进行右侧腹股沟直疝修补手术后,其出现右眼痉挛性角膜炎,并高糖血症及低钙氯血症。
2000年9月22日,原海东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薛小军的病因作出鉴定:由于业务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加之麻醉药单位时间内使用过量,呼吸抑制,导致脑损害,造成患者重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同年12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薛小军系一级伤残。
2001年,薛小军将某医院诉至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12日,法院判决某医院负全部责任并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如今,薛小军生活不能自理,生活由父母护理,无法外出务工,造成家庭困难,生活艰辛。经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再次对薛小军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薛小军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于是,薛小军的父亲薛安伟再次将某医院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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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
再诉能否获赔
2021年5月19日,互助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案件争议焦点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能否继续索赔?
法庭上,原告薛安伟诉称:“2001年4月12日,原海东地区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某医院负全部责任,并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如今,损失赔偿期限已超过了原判决确定的期限,故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及判决书的认定再次主张权利,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薛小军伤残赔偿金243150元(2020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315元,按10年计算)、护理费355060元(2020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06元,按10年计算)、医疗费7331.99元,共计605541.99元。”
对此,被告某医院辩称,首先,原海东地区中院于2001年已对薛小军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等作出判决,医院也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其次,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再次,原告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没有依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法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发生医疗技术事故,给薛小军造成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继续护理、治疗,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2001年至今花去医疗费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法槌落定
原告有权要求继续给付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年至10年。
本案中的薛小军系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继续护理,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原海东地区中院(2000)东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只是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20年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现期限届满,原告有权请求继续给付,其主张的医药费是法院判决后所支付的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青海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原告主张按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对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酌情计算一人护理,并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另外,互助县法院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向原告释明后作出的,符合证据的特性,应作为在案证据。
综上,互助县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薛小军医药费7331.99元、护理费355060元(2020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06元,按10年计算)、伤残赔偿金243150元(2020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315元,按10年计算),共计605541.99元。
一审判决后,某医院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19日,海东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海东市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导致薛小军脑部不可逆转性损伤,使其生活不能自理。某医院应当继续给付薛小军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关于更新2021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数据的通知》计算,结合薛小军的年龄、伤残和生活等情况,一审判决按10年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海东市中院认为某医院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