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医临床】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2022-03-10 1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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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采信或者是不采信原鉴定意见,均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书面意见或者是申请出庭对原鉴定意见质证,阐述对原鉴定意见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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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就三踝骨折成伤机制法医临床鉴定的出庭作证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1日23时许,裴某在红桥区某公寓门前因狗咬人问题与洪某发生矛盾,双方口角并动手,在撕扯过程中裴某崴坐在地上,踝骨骨折。因纠纷双方对损伤过程存在争议,由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出具了鉴定意见。现因判决需要,起诉至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

【鉴定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鉴定委托书,要求对“裴某左踝骨折成伤机制”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委托方提供了裴某的询问笔录、门诊及住院病历及影像学片。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裴某进行临床查体;向双方告知鉴定风险及相关事宜;向委托方及双方了解案情经过;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专家会诊等。

综合各项检验,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裴某的左踝关节骨折可以在扭伤旋转过程中形成,该骨折为(自行车)直接暴力打击所致的依据不足。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6年4月6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6年4月12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由两位鉴定人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以及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6年4月12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当事人对此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目前部分法院已要求鉴定人在说明鉴定经过之前,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裴某于2015年9月21日23时外伤,后至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录“左踝关节肿胀,压痛,皮下淤血约8cm×6cm,活动受限”,影像学检查提示“左踝关节三踝骨折,旋后外旋型骨折”(见附件),后于2015年9月23日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左三踝骨折”。临床医学中踝关节骨折多为联合应力所致,骨折移位与踝足在受伤时的位置、暴力作用的方向和程度有关。多为间接暴力损伤。张力牵拉造成撕脱骨折,呈横断型。在距骨移位侧常因铰链或旋转伤力造成斜形、螺旋形或粉碎性骨折。根据Lauge-Hansen分类,强调踝关节在不同受伤体位、不同类型和不同暴力下的骨折移位病理形态,阐明了不同病理形态骨折的发生机制,分为:(1)旋后内翻型;(2)旋后外旋型;(3)旋前外展型;(4)旋前外旋型。

本案中若为自行车砸击左踝关节形成损伤,应属直接暴力所致的钝器伤。钝器伤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可以表现为体表软组织擦伤、挫伤、挫裂创乃至受打击部位发生骨折、内部组织器官或肢体离断等形态。钝器所致骨折一般发生于致伤物着力处,相应体表会伴有擦伤、挫伤和挫裂创等软组织损伤。结合被鉴定人裴某入院时的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特点及骨折形态分析认为,其左踝关节表皮未见破损,内踝、后踝及外踝均有骨折,符合旋后外旋型骨折特点,故其左踝关节骨折为(自行车)直接暴力打击所致的依据不足。根据现代医学理论,旋后外旋型骨折是在跖底朝向前内,距骨以内后为轴在踝穴中外旋时发生骨折,因此裴某的左踝关节骨折符合踝关节扭伤旋转过程中形成。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询问申请方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申请方向鉴定人提出质询:鉴定过程是否合法、鉴定时是否要求当事人再次复查拍片,并要求详细阐述该类型骨折是如何形成的。鉴定人回答:首先,本次鉴定是由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及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其次,本次鉴定是对伤者原始损伤的形成机制进行鉴定,故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损伤时的病历记录及影像资料,对其软组织损伤及骨折形态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鉴定意见,考虑鉴定时伤者已手术治疗并恢复较长时间,再次复查摄片对本次鉴定无实际意义,故未要求复查。其后,鉴定人应法官要求以手掌模拟踝关节旋后外旋型骨折的形成方式。最终,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申请方针对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未再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案例转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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