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
【损伤程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

【损伤程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

2022-03-08 11:44:50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被鉴定人XX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17时许,被鉴定人XX与犯罪嫌疑人XXX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小区大门前发生口角,厮打,被鉴定人XX被被告人XXX用拳打倒摔伤。

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接警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用拳将被鉴定人打倒摔伤,承认双方发生撕扯,后被人拉开后,再无身体接触,被害人(被鉴定人)称犯罪嫌疑人将其打倒,臀部着地,继而拳打脚踢。

2015年7月29日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XX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XX第五骶椎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以XXX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某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对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的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某医院病情介绍提出质疑,认为此份病情介绍是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补充的,不应采信。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案件受理后认为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的规定,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人)补充该份病情介绍符合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2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沈阳市某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到沈阳市某人民法院出庭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情况】

2015年7月29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的委托,对被鉴定人XX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依据辽宁省某医院2015年6月23日门诊病志,2015年7月30日病情介绍单及2015年6月23日和6月26日的DR片和CT片,结合法医学检验和阅片所见,于2015年8月5日出具了辽大司鉴[2015]法医临鉴字第104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第5骶椎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6月30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后,工作人员即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明确如下事宜:1.告知法官我中心两名鉴定人可于2017年7月5日上午准时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询。2.建议法院、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鉴定中心。3.商榷并告知法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1.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重新温习和审阅鉴定的委托、受理及检查过程。

2.针对法院反馈的对我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质询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出答疑材料。

3.准备好相关资质证明,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鉴定相关的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7月5日上午9时,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提前10分钟到达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号法庭等候室,按照庭审程序,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鉴定人在法警的指引下进入法庭,在指定席位就坐。法官核对鉴定人身份后,向法庭出具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后,原告、被告双方对鉴定人资格没有提出异议和回避要求。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应法官要求,对本案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作出说明。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5日对被鉴定人作出轻伤二级的理由如下:

被鉴定人XX于2015年6月23日被他人打伤后1小时在辽宁省某医院门诊以“骶骨骨折”收入院治疗,2015年7月30日医院出具病情介绍,诊断骶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入院查体:骶尾部大面积青紫,肿胀,压痛(+)。法医鉴定阅2015年6月23日腰骶尾椎正侧位片示:骶5椎体骨质连续性中断,2015年6月26日骨盆3DCT示:骶5椎体骨质不连续,断端锐利,略显移位。综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 轻伤二级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宣读完鉴定意见后,分别接受了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聘请的北京某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公司专家辅助人的质询。

公诉机关提出,被鉴定人骶5椎体骨折,臀部着地是否可以形成?

辩护人提出,双方厮打能否造成被鉴定人骶5椎体骨折?

专家辅助人宣读了对被鉴定人XX鉴定意见书的咨询意见,认为被鉴定人骶5椎体不是骨折,是先天畸形骶椎裂。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针对上述询问依次做出了答疑:

1.本例病志记载,伤后查体骶尾部大面积青紫肿胀,压痛(+),说明骶尾部受到较强的钝性外力,是可以造成骶5椎体骨折的。臀部着地,接触较硬地面或物体可以形成。

2.双方厮打,没有摔倒或骶尾部没有受到钝性较大外力作用,不易造成骶5椎体骨折。

3.被鉴定人伤后拍的影像学资料均可见到骶5椎体骨质断裂,轻度移位,折端锐利等新鲜骨折征象。结合伤后三个月复查的CT片见骨折处存在动态变化,折端变钝伴骨痂形成。说明骶5椎体骨折确定无疑,本次外伤可以形成,并非发育畸形。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答疑后,公诉机关、辩护人及专家辅助人没有再提出质询,法官宣布鉴定人退庭。最后鉴定人审阅了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签字。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后,法官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采信了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多次发生争执,影响较大,故本次庭审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我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接收质询,条理清晰,依据充分,为庭审提供了科学可靠的鉴定意见。


案例转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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