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在审理向某某诉于甲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津0113民初xx号,因事实调查需要,特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17.4月27日”《欠条》上“于甲乙”签名字迹与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天津某公司工商档案中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书写进行司法鉴定。
本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
根据鉴定需要,2018年3月30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申请人于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现场检验并扫描。
分别检验:
检验检材字迹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中号字,字间距适中,文字布局适中,书写速度快,书写水平较高。在细节特征上,“于”字第一笔横画向下带钩起笔后从左上向右下行笔,收笔意连第二笔横画,第二笔横画从左下向右上长行笔,回笔书写竖钩画,竖钩画低位起笔,钩笔锐利;“甲”字点画顿起笔,划右弧形行笔,横折钩画横笔向上呈探头状行笔,钩笔意连横撇画,横撇画回起笔后向右上划弧形长行笔,回收笔,与“乙”字共用横画;“乙”字“氵”旁呈“冫”旁行笔,“工”部横画顿起笔、从左上向右下行笔后折笔竖画,竖画以竖撇画行笔,收笔下拉,以点画收笔停顿。检材字迹笔画清晰,细节特征反映较好,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字迹1-5为自由样本,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大号字,文字布局较松散,书写速度较快,书写流利自然。在细节特征上,“于”字第一笔横画向下带钩起笔后从左上向右下行笔,收笔意连第二笔横画,第二笔横画从左下向右上长行笔,回笔或绕笔书写竖钩画,竖钩画低位起笔,钩笔锐利;“甲”字点画顿起笔,划右弧形行笔,横折钩画以竖钩画行笔或省略点画,钩笔意连或连笔横撇画,横撇画以横画向右上划弧形长行笔,回收笔或反收笔,与“乙”字共用横画;“乙”字“氵”连笔书写,“工”部横画顿起笔、从左上向右下行笔后折笔竖画,竖画以竖撇画行笔,收笔下拉,以点画收笔停顿。经检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书写,特征反映较好,具备比对条件。
比较检验:
经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比较检验,两者在字体概貌特征相似,进一步检见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结构的起、行、折、收笔的细节动作表现相同,如“于”、“甲”字起、行、连、收笔动作及字迹形态;“乙”字起、行、搭配比例及笔画顺序均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技能。
根据现有条件,综合评断,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概貌特征表现相似,在书写风格、字迹形态、笔画顺序及运笔细节动作上相同特征明显,具备同一认定条件。依据签名字迹书写习惯动力定型理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动作,属于本质符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2017.4月27日”《欠条》上“于甲乙”签名字迹与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天津某公司工商档案中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