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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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受伤者认为达不到伤残等级,也缺乏对三期鉴定的正确认识,并没有去委托鉴定,从而失去了应有的赔偿机会。以下针对三期鉴定做简要解析,使受伤者充分了解伤后应如何委托鉴定,以获得最合理的赔偿。
三期鉴定委托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三期鉴定,一般在伤情稳定后提出,且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申请,因为三期鉴定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在进行。即使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即使没有伤,也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及营养的时间。
我都有权让对方赔付那些种类赔偿?
1、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项目 | 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
误工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
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
营养费 (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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