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何某合伙纠纷一案时,被告对原告提交到法院的文件物证存有异议,认为该物证是原告利用原、被告之间签订过的真实文件伪造的,故申请对该文件物证的形成方式进行鉴定,经法定程序确定,将该案委托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文书物证鉴定。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使用蔡司Stemi DV4显微镜、motic k700体视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自然光下观察,检材中的字迹为黑色,部分字迹笔画有重描痕迹,布局基本正常,可以检验。
2、在体视显微镜下放大观察,发现检材中的字迹大部分笔画由两种色料组成,一种为黑色墨粉颗粒,一种为黑色墨水(见附图1),黑色墨粉颗粒堆积形成的笔画比较完整,黑色墨水形成的笔画有残缺;放大观察两种笔画相交部位,发现黑色墨水形成的笔画在黑色墨粉颗粒形成的笔画之上(见附图2);放大观察检材纸张空白处,发现有散落的黑色墨粉颗粒分布(见附图3)。
3、自然光下观察,样本中的字迹为黑色,经放大观察,为书写形成,“其中……20万元”字迹和落款日期有重描痕迹,且“月”与“号”中间位置纸张有破损痕迹。
4、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重合比对检验,发现检材中除“6”之外的字迹与样本相同内容字迹在字迹的形态、字迹之间的相对位置等特征上反映基本一致,基本能完全重合(见附图4)。
综合上述检验,检材字迹的显微特征反映了其是由黑色墨粉颗粒和黑色墨水两种色料组成,且黑色墨水在黑色墨粉颗粒之上,结合检材中除“6”之外的字迹和样本相同内容字迹的相对位置基本能完全重合的特征,反映了检材中除“6”之外的字迹是由样本相同内容字迹复制后又用黑色墨水笔重描形成的特点。
检材中除“6”之外的字迹是由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字迹复制后又重描形成的。
附此案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