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案例】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物证重新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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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物证重新鉴定案

2022-01-19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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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身份识别重新进行物证鉴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2月11日03时55分许,鄂AEXXXX小型轿车在某某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吴某某受伤、袁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当事方对《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XX〔2021〕临鉴字第500号)提出异议,委托方委托对上述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材料

(一)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交通事故现场图(图片-1)示:事故现场位于某某公路刘镇街路段,道路东西走向,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宽度33.5m,道路中央约6.5m宽为施工区域,用水泥隔离墩封闭,隔离墩西侧设置有警示牌(图片-2);鄂AEXXXX小型轿车头南尾北向右侧翻于道路中央施工区域隔离带内,前、后车轮距离道路南侧边缘13.0m、15.0m,车体起火燃烧损毁,死者袁某某位于副驾驶室的右前车门内侧(图片-3),头部与烧毁的副驾驶座椅头枕燃烧残留的U型支架上部同高(图片-4、图片-5);隔离带西侧端部有两块隔离墩碰撞移位,隔离墩东侧钢筋架及铁栅栏碰撞散落,南侧隔离挡板上侧刮擦受损;道路中央在建桥墩西侧留有碰撞痕迹(图片-6),痕迹形态为南侧高、北侧低,在桥墩西侧面的北侧可见鄂AEXXXX小型轿车左后轮胎碰撞痕迹(图片-7)。

(二)鄂AEXXXX小型轿车碰撞情况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X〔2021〕车鉴字第620号)示:事故发生时,“鄂AEXXXX”小型轿车左前角与道路隔离石墩相接触,随后“鄂AEXXXX”小型轿车腾空跃起并顺时针旋转,其前部及车底部与道路中央桥墩西侧相接触,其后“鄂AEXXXX”小型轿车呈向右侧翻状态起火燃烧。

(三)鄂AEXXXX小型轿车车上人员袁某某身体损伤痕迹

《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XX〔2021〕病鉴字第73号)示:袁某某,男;高度炭化尸体,残余尸长119cm,尸体表面高度烧焦炭化,面部面容不可辩,颅骨炭化开裂并部分缺如,脑组织外露,内脏部分烧焦外露,肋骨大部分炭化;四肢缺如,体表损伤无法检查。

(四)鄂AEXXXX小型轿车车上人员吴某某身体损伤情况

《某某院区病历》(住院号:001XX)示:出院诊断(出院日期2021年2月21日):1、左侧第6前肋骨折;2、左侧第1、2、5前肋不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4、右手无名指、食指烧伤;5、左侧额部头皮血肿。

X线诊断报告单(XR号:001XX):检查日期2021/2/11,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右膝关节未见明显外伤性骨折及脱位。

CT线诊断报告单(CT号:001XX):检查日期2021/3/13,胸骨柄及左侧第1-7前肋、第8肋弓骨折并骨痂形成。左侧骶骨翼及左侧耻骨联合、耻骨下支骨折并骨痂形成。

(五)吴某某外套血迹DNA比对情况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物证鉴字第120号)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吴某某外套背面左上侧血迹、吴**外套前面右侧血迹均来源于无名氏(注:袁某某),LR值为6.2485×1032。

(六)鄂AEXXXX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判断初次鉴定情况

《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XX〔2021〕临鉴字第500号)示:被鉴定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符合是驾驶员。

二、检验鉴定依据及方法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以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物证勘验及鉴定作业指导书,对车辆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其它送检材料对委托事项做出鉴定意见。

(一)鄂AEXXXX小型轿车痕迹检验

①车牌号:鄂AEXXXX;品牌型号:XX牌FV7149LBDBG;车辆识别代码:LFV2B2A12KXXXX;发动机号:XXX2(图片-8)。

②车辆事故后燃烧损毁。前保险杠外杠碰撞破裂脱落,前保险杠内杠及发动机罩前部向内折弯变形(图片-9),左前翼子板及车底板前部向外侧翻卷,左前悬挂向下折弯变形,发动机碰撞脱落,车身左侧及车底部左侧碰撞变形(图片-10)。

③驾驶员座椅安全带锁止机构的棘轮及棘爪燃烧损毁,安全带的锁止状态无法确定(图片-11、图片-12);右前车门处有燃烧残留物堆积,副驾驶室座椅右侧的B立柱内侧有移去物体痕迹,副驾驶座椅头枕支架左侧脱落,前排座椅安全带卡扣支架向右折弯变形(图片-13、图片-14)。

(二)吴某某伤情照片痕迹审验

额部8.5×2.5cm范围内有大片挫擦痕迹(图片-15),鼻根及鼻翼部散在擦挫痕迹,唇及左下颌部散在擦挫痕迹,左额部、左颧部3×2cm范围内散在擦划痕迹(图片-16),右手掌虎口及大拇指内侧见条状擦挫痕迹(图片-17),右膝关节前侧及内侧见擦挫痕迹(图片-18),左膝关节前侧见擦挫痕迹(图片-19),右踝关节见水平条状擦划痕迹(图片-20)。

(三)吴某某事故发生时所穿衣物痕迹

吴某某事故发生时下穿深色长裤,长裤双腿膝关节前侧见擦划磨损痕迹,右膝关节磨损痕迹外侧见泥土沾附(图片-21),长裤右大腿外侧见纵向条状磨损痕迹(图片-22),长裤右大腿根部外侧裤缝(裤袋下侧)处见纵向条片状磨损痕迹(图片-23)。

(四)袁某某事故后身体姿态情况审验

现场照片显示鄂AEXXXX小型轿车事故后向右侧翻并起火燃烧,车上人员袁某某位于呈侧翻状态的鄂AEXXXX小型轿车右前车门上,头部与副驾驶室座椅头枕支架同高,肢体下部位于副驾驶室座椅坐垫右侧的车门处,与副驾驶室座椅坐垫同高,身体卷曲状态不明显(图片-24)。


【分析说明】

根据车身痕迹、尸体检验照片、损伤情况照片、DNA比对情况、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分析:

1.碰撞过程:鄂AEXXXX小型轿车车身痕迹及事故现场痕迹显示鄂AEXXX小型轿车行驶中,车前部与道路中央警示牌、隔离墩、钢筋及铁栅栏依次发生碰撞,碰撞后车辆形成腾跃并顺时针约90度旋转,鄂AEXXXX小型轿车车底前部跨上中央围栏南侧水泥护栏并向前滑移,车体左侧下部与道路中央桥墩西侧碰撞,由于道路南侧水泥护栏与桥墩间存在一段间距,鄂AEXXXX小型轿车与桥墩碰撞时底部失去支撑,导致车体顺桥墩西侧接触面呈右侧翻状跌落地面并起火燃烧,鄂AEXXXX小型轿车发动机在车辆与桥墩碰撞时由于惯性力的作用抛落于道路南侧地面。

2.不同座位人员受力情况及特征损伤分析:(1)鄂AEXXXX小型轿车前部与道路中央警示牌、隔离墩、钢筋及铁栅栏碰撞时,车辆运行状态在碰撞力的作用下突变,车内人员在惯性力的作用下向车前移动,身体前侧与车内前侧物体发生碰撞会形成相应损伤,如头部与前挡玻璃碰撞形成头面部损伤、胸部与驾驶台碰撞形成胸部损伤等,其中驾驶人区别于副驾驶座椅人员的特征损伤有方向盘导致手部、胸部损伤、油门或制动踏导致脚踝损伤、转向柱导致双膝内侧损伤等;(2)鄂AEXXXX小型轿车与道路中央桥墩碰撞后,在桥墩西侧面留下鄂AEXXXX小型轿车左边梁碰撞形成的条状痕迹及右后车轮印压及挫擦痕迹,在该碰撞形态下车内人员身体左侧应受到相应损伤,其中驾驶人由于与车体左侧碰撞导致大面积损伤可能性大,位于副驾驶座位人员由于身体左侧没有较大硬质物体,形成大面积损伤可能性小;(3)鄂AEXXXX小型轿车与桥墩碰撞后呈右侧翻状跌落地面时,由于车体右侧与地面接触导致运动状态突变,车内人员在重力作用下移动至副驾驶室,其中副驾驶座位人员位于下侧、驾驶员座位人员位于上侧。副驾驶员座位人员由于距离右侧车门较近,其身体姿态不会形成较明显改变,而驾驶员座位人员由于从前排座椅左侧跌落至右侧时,身体上部与身体下部受车内物体阻挡程度不同,从而容易在车内形成倒挂状态,同时由于前排座椅中间物体(如中央扶手、变速杆、安全带卡座、副驾驶座椅头枕等)的阻挡,会在驾驶人衣物右侧留下相应痕迹。

3.吴某某身体前侧特征损伤痕迹分析:根据鄂AEXXXX小型轿车碰撞形态及受力情况分析,在车辆前部与路面物体发生碰撞时,吴某某虎口及大拇指条状擦划痕迹符合位于驾驶员座椅时与方向盘接触形成的特征损伤;吴某某右脚踝内侧擦划痕迹符合与制动踏板接触形成的特征损伤;吴某某双膝前侧及右膝前内侧损伤符合与转向柱接触形成的特征损伤;吴某某额部、面部、鼻部、肋骨等损伤与前挡风玻璃、方向盘等车前部物体接触可以形成。

4.吴某某身体左侧特征损伤痕迹分析:吴某某“胸骨柄及左侧第1-7前肋、第8肋弓骨折、左侧骶骨翼及左侧耻骨联合、耻骨下支骨折”,损伤广泛分布于身体左侧上部至下部,符合身体受大面积物体撞击形成。该损伤符合鄂AEXXXX小型轿车左侧与桥墩碰撞时,位于驾驶员座椅的人员与左前车门碰撞形成,不符合位于副驾驶座椅人员的受伤特征。

5.吴某某长裤痕迹分析:鄂AEXXXX小型轿车前排座椅中间的安全带锁扣支架向右折弯变形,副驾驶座椅头枕支架向右倾斜、支架左侧从座椅靠背孔抽出,该痕迹特征符合车辆向右侧翻时驾驶人跌落副驾驶室时形成特征,且驾驶人身体上侧将副驾驶头枕挤压向右变形;吴某某事故发生时所穿长裤右大腿外侧纵向擦划痕迹符合从驾驶员座椅跌落至副驾驶室过程中,右大腿外侧与前排座椅中央部件擦划形成特征。

6.袁某某身体姿态分析:袁某某事故后位于右侧车门上,原始姿态为其头部与副驾驶座椅头枕支架同高、肢体下部与副驾驶座椅从垫同高,若将袁某某平移至副驾驶座椅上,其姿态符合坐于副驾驶时的姿态特征,不符合由驾驶室跌落至前排右侧时的倒挂姿态。

7.驾驶人假设分析:若吴某某位于副驾驶座椅、袁某某位于驾驶员座椅,在鄂AEXXXX小型轿车向右侧翻后,袁某某应位于吴某某身体上侧,当吴某某事故后脱离车体前,必须将袁某某身体移开,而副驾驶座椅处空间相对狭窄,移开袁某某身体并不容易且不容易形成袁某某事故后燃烧残余所示的身体姿态。另外燃烧后的副驾驶座椅没有袁某某身体燃烧残留物、袁某某身体也未见明显卷曲状态,说明袁某某身体姿态不符合由驾驶室跌落特征。

8.吴某某外套血迹分析:吴某某事故发生时所穿外套背面左上侧、外套前面右侧检测到袁某某血迹,说明袁某某在车辆起火燃烧时,身体裸露部位存在出血现象,结合车辆碰撞形态分析,认为袁某某头面部出血可能性大;结合副驾驶座椅头枕支架向右变形形态分析,吴某某位于驾驶员座椅在车辆向右侧翻时呈面朝车左前方跌落副驾驶室过程中,外套背面左上侧与袁某某头部接触可以形成该痕迹特征。在吴某某翻身离开车体过程中,外套前面右侧与袁某某头部接触可以形成外套前面右侧擦拭血迹特征。


【鉴定意见】

鄂AEXXXX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为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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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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