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规范执业行为 加强信用监管 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近日,司法部制定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司法鉴定诚信体系建设,事关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度的关键所在,是破解司法鉴定行业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作为中央政法委确定的司法部部级专项调研课题,在经过大量实地调研、吸收不同行业等级管理经验基础上,该《办法》以试行方式发布。通过诚信等级评估,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行为、信誉、服务等纳入评价体系,为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提供重要抓手,同时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恪守诚信执业底线,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该《办法》共二十一条,全面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一是明确诚信等级评估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二是明确“正面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原则,从正向角度促使机构不断改善硬件、软件条件,提升综合实力。
三是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和量化表,将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基础指标主要对党建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影响司法鉴定诚信执业的基本要素进行评价,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或者加大扣分比例,促使机构履行依法诚信执业职责;加分指标主要为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科研活动、能力验证、信息化等,鼓励鉴定机构做精做优。
四是明确评估程序,一般由机构自查自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并发布等三个步骤组成。
五是进一步强化结果运用,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相关单位,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公示评估结果;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对机构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