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高院新规,看专家辅助人对公正审判的积极意义

从浙江高院新规,看专家辅助人对公正审判的积极意义

2019-08-22 08:30:07

20197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条件、审查程序、询问规则、质证与认证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英美法系中称之为专家证人,我国刑诉法第192条、民诉法第79条均有相应规定。


诉讼程序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强化对庭审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现阶段由于国家对社会鉴定机构缺乏投入,鉴定质量良莠不齐,鉴定人出庭率底,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不利于司法公正。而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如下问题:


一、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

专家辅助人应该以什么身份参与诉讼?是辩护人?证人?身份不明确,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座位如何安排也成了问题实践中有坐申请人一侧的,有坐证人席的,甚至有临时安排在旁听席的,场面混乱有碍法庭的严肃氛围。

本次浙江高院新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的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席位,与申请人同侧。法院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列于证人席”,对专家辅助人庭上座位作了明确说明,有助于规范出庭秩序,发挥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作用。


二、专家辅助人出庭难

由于此前缺乏对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详细规定,部分法院担心对鉴定意见质证只会起到混淆视听的效果,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有时候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但是法院不同意的情况浙江高院新规对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期限、申请手续、法院审查通知作出了较为清楚的规定,保障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辩护权利。

其实,专家辅助人制度不限于出庭质证,在诉前和非诉讼案件中同样可以借助专家辅助服务通过咨询、设计鉴定方案等方式,弥补律师、当事人、司法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的漏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专家辅助人聘请

担任专家辅助人需要何种条件?浙江高院新规要求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方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实践当中,优秀的专家辅助人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掌握一定的询问质证技巧和法律素养才能说明专业问题,协助庭审查明事实。

鉴定意见涉及法医、文书、痕迹、声像资料等多个专业门类,想要找到某一专业领域具备上述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人员并不容易。目前一些律师主要依靠熟人介绍、民间专家咨询公司等方式联系专家,缺乏公开、透明、可靠的专业渠道。

这方面,弘德网-司法鉴定服务网做出了率先尝试,以“互联网+”破解专家聘请难题。该网站汇集国内外各鉴定专业领域专家超过300位,面向律师、法官、当事人提供电话咨询、鉴定路线设计、司法鉴定文书审查、出庭质证等多种服务。

 

本次浙江高院出台新规,肯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公正审判的积极意义,我们也希望专家辅助人配套规定可以不断落实完善,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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