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电子证据丨可信时间戳取证是否当然具有证据效力?
什么是可信时间戳?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存证方式进行了法律确认。相较于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而言,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易操作等优势,在涉网知识产权纠纷的取证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但是
在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
电子证据存证时
一定要遵守它的操作指引
完成自检
否则
有可能会影响到
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20幅摄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被告辩称,原告的时间戳保全所采用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已经受到了“破坏”,导致存证的证据包天然不具有可信力。可信时间戳取证应严格遵照可信时间戳官网已经公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2017.7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严格完成全步骤清洁性、安全性、网络链接真实性的自检,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明显存疑,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信时间戳存证的操作步骤缺失
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取证录像显示,原告两次通过可信时间戳方式对被告经营的网站上存在的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图片进行证据保全。取证的主要操作步骤为展示TCP/IP内容-展示连接被告运营网站的有效性-清除浏览记录-输入被告网址展示信息,后取证视频展示涉案图片。
《操作指引》由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作为可信时间戳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且双方均认可《操作指引》,故法院参照该《操作指引》判定操作流程效力。《操作指引》的“互联网连接”中包括三个关键步骤:操作相关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输入相关命令显示所有网络适配器的完整TCP/IP配置信息;输入相关命令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原告在第一次取证录像前置性检查步骤中上述三个关键步骤均缺失,第二次取证缺失第二、三步骤。
为查明缺失步骤会导致的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委任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和技术调查官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的前置性检查步骤中,上述三个关键步骤的缺失,导致该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排除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故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不予以采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尽管时间戳取证能确保自保存时起数据不被更改,但并非只要采用了时间戳取证的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
在使用时间戳取证过程中,需先通过互联网真实性检查。若缺失了互联网真实性检查,存在抓取前已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有问题而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导致保存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坏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法官提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审查可信时间戳证据:
一是对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运营条件和中立性。
二是对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在此需要审查证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虚拟、伪造可能性,重点审查网络真实性及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需要审查证据获取手段是否合法。
三是对时间戳取证证据本身内容进行审查。当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权属证据时,如果对作品底稿等形成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时间戳固定,需要审查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能够认定作品权属的初步水平。当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审查侵权页面的完整性,如是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侵权主体等重要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