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新变化及注意事项
自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决定对司法鉴定举证规则有较大的改动,值得鉴定人、当事人及诉讼律师注意:
一、对于鉴定人相关要求的改动:
1.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2.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3.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4.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
二、关于当事人相关权利的修改:
1.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2.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3.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4.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5.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6.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7.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注意事项:
新规对鉴定人的要求更加严格,鉴定人不仅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诉讼活动中还受到法院的制约。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利用鉴定技术举证的权利实施细节,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举证质证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弘德网弘德咨询之前遇到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称后悔没有做过鉴定,造成后续申诉十分被动。比照新规,提醒广大当事人及诉讼律师:
1.需要鉴定的及时申请鉴定;
2.对已经做出的鉴定书有异议,应当及时咨询专家,提出书面质证意见,需要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询问的及时申请并依法预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