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鉴定机构总数压缩20%!江西省司法厅发布《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2年)》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2年)
(2019年10月21日 赣司鉴字[2019]7号)
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全省司法鉴定资源,保障和推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有序发展,更好适应和满足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的鉴定需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全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满足诉讼和人民群众所需的总体任务,严格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全省司法鉴定资源,努力形成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司法保障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省初步建成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分布合理、地域布局均衡、数量规模适度、人员结构优化、资质能力较高、运行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和行业发展格局,更加有效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
三、规划原则及措施
未来三年,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立足以质量建设为基础,以诚信执业为根本,以能力提升为引擎,以科技实力为支撑,以总量管控为手段,以高效满足诉讼和社会鉴定服务需求为使命,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严格依法实施登记管理
严格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新修订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类鉴定(即“四大类”鉴定)事项依法进行审核登记。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鉴定事项,依法不予准入登记。对鉴定机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依法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其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场所、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考核评审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准入。
(二)科学合理配置鉴定资源
严格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要求,坚持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结构,强化资质管理,科学合理配置鉴定资源,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避免鉴定机构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量较2019年压缩20%以上,鉴定机构平均办理鉴定业务数量(按“四大类”口径统计)较2019年提升20%以上,综合性、规模化鉴定机构比例明显提高,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全面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其中通过国家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力争超过10%。
(三)鼓励和支持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
引导和支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甲医疗机构、高科技企业、侦查机关等优质资源,推动建设形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重点解决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鼓励、引导高等院校根据自身专业设置和专业资质等实际情况建设发展鉴定机构,将高校鉴定机构作为教学、科研的实践基地,充分发挥高校鉴定资源服务社会作用。到2022年,全省鉴定机构母体或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甲医疗机构、高科技企业或实体的比例不低于25%,重点发展2-3家集鉴定、科研、教学培训为一体的全省示范性司法鉴定机构。
(四)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业务分布格局
1.适度控制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再审核登记除母体或主体为高等医学院校、三甲医疗机构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引导鉴定机构适当发展除单一“乙醇检测”外的法医毒化鉴定业务和除单一“亲权鉴定”外的法医物证业务及实验室建设。
2.支持和推动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医学院校、三甲医疗机构、侦查机关、高资质综合性鉴定机构等优质资源和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全省法医病理鉴定整体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切实落实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等制度。
3.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展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含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支持和推动微量物证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重点实验室建设。
4.鼓励和支持综合性鉴定机构积极打造道路交通事故类司法鉴定全业务链,不断提升痕迹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含电子数据鉴定)在查明和还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方面的业务能力和科研实力,努力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公正高效处理提供“一条龙”鉴定服务。
5.适应需要高起点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科学统筹全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科研院所、社会机构等科技力量,重点辅导和许可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实力较强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既要尽力满足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诉讼等的鉴定需求,又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准入,避免一哄而上、粗放发展。到2022年底,登记住所地在南昌市的综合性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不超过6家,登记住所地在其他设区市的综合性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家,重点覆盖我省长江经济带沿岸、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等区域,逐步扩大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参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工作试点。
(五)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布局
1.重点推动较大设区市(包括南昌、赣州、九江、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市)至少建设两家、其他设区市(包括萍乡、景德镇、鹰潭、新余市)至少建设一家高资质、高水平的规模化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引领本区域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2.原则上不再在县(市)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鼓励和支持已在县(市)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整合重组的方式做强做优;重点支持和推动处于交通枢纽、人口密集、辐射力强的具有副中心城市地位的县(市)发展有适度规模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
3.鼓励和支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通过重组、合并方式,吸收规模小、资质低、技术能力弱的司法鉴定机构并注入优质资源推动其转型升级,推进欠发达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发展。
4.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原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心态,优先选择资质水平高、鉴定质量优、业务门类齐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公信力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入驻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司法鉴定宣传、咨询和引导等服务,方便群众获取司法鉴定服务相关信息和依法便捷获取司法鉴定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和实施本规划,是优化配置司法鉴定资源、引导鉴定机构做强做精做优、实现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摸准基础情况,充分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司法鉴定社会需求情况,根据本规划要求,坚持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工作落实。厅司法鉴定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通力配合,认真研究制订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工作措施,并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落实,为规划实施积极凝聚共识、创造条件。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要按照管理程序依法申请予以注销。
(三)坚持依法推进。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要会同厅司法鉴定工作处,立足本规划精神,通过依法、严格、科学实施审核登记,逐步调整、优化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结构和布局,加快推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和能力提升,有力保障和推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有序发展,更好适应和满足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的鉴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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