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别再谈尸检色变——医疗纠纷死因分析“金标准”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需要涉及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具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而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死因分析是判断医疗过错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
尸检为死因分析的“金标准”,下面就尸检做以下解析:
一、关于尸检的法律规定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需尸检的情况及尸检的目的
1、当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时应尸检,这里主要是指医院不能确定患者死亡原因的情况。当诊疗时间过短,检查不足,缺乏判断依据时即会发生无法明确死因的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呈现为医院在患者死亡诊断上打了问号。
2、当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死因存在异议时应尸检,这里主要是指患者不同意医院作出的死因结论的情况,也是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一个表现。患者面临这种情况应及时尸检,在医院未提示的情况下也应主动提出尸检。
3、尸检的目的在于明确死因、解决纠纷。如果没有医疗纠纷或者能够在七天内协商解决纠纷则无需尸检。
三、尸检的时间限制
尸检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剖验,如果时间过长则会失去准确性。
法律规定需要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四、尸检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尸检。
一方要求尸检,另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导致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患者死亡后,医院应书面告知患者亲属有关尸检事项,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说明,并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等推进尸检的进度。
3、医院提出尸检的应该取得死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五、医疗纠纷未尸检时的分析与处理
由于地方风俗习惯的差异,现实中仍存在面临医疗纠纷却坚决拒绝尸检的情况,这对于患方维权是非常不利的。
1、鉴定机构在面临无尸检情况下的鉴定要求(鉴定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程度)时,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① 退案;
② 明确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不存在过错;
③ 明确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由于无法确认死因,无法判断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④ 明确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无法确认死因,无法判断因果程度;
⑤ 明确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或其他)因果关系。
2、由于尸检是明确死因的“金标准”,无尸检的情况下仅凭医院病历和死亡诊断等进行死因分析,得出的结论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常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是以鉴定机构对于无尸检的过错鉴定作退案处理的比比皆是,能够仅依据病历作出过错和因果分析的少之又少,而一旦无法对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患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面临无尸检的情况,患方维权仍然需要提出过错鉴定确认医院过错程度,可不断选择鉴定机构直至选到可做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患方也可从未尸检的原因着手,一旦是医院导致未尸检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尸检是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患方应正确看待尸检,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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