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常识】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知识点——80年树龄云南松引发四川凉山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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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特点,而基于环境污染的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损害鉴定成本高,周期长——需要多个学科协同进行,还需要开展实验、组织研讨等活动,有时为鉴定还需动用一些大型工具。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损害鉴定项目:
(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
(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3)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污染物质排放或泄露造成环境空气或室内空气环境损害的鉴定;
(4)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农田、矿区、居住和工矿企业用地等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5)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海岸、潮间带、水下岸坡等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6)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对动物、植物等生物资源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因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生物资源与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鉴定;
(7)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由于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
鉴定程序:
一、委托
即司法机关、全力受损等相关当事人等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利益,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鉴定要求和主要案情,并提供真实的鉴定样品,给受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具体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应当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且充分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材料,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厉害关系的鉴定人回避。受委托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委托事项后要在规定的事件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或要求的,予以受理,反之则要求补充或不予受理。其中:
(1)委托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事项超出了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不符合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鉴定机构自身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的,等等,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待委托人或司法机构在补充或更正后满足鉴定条件的,及时受理。
二、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事项后,应当安排机构中具有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开展鉴定。
1.初次鉴定
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事项后,及时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具体开展鉴定,当环境损失司法鉴定的事项涉及到多学科知识,或者需要涉及到专门的技术手段时,可以聘请具有该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协助做好鉴定。初次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2. 补充鉴定
当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掌握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不完整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充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补充鉴定作为原委托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鉴定的开展应该还是由先前原司法鉴定人员组织实施。
3. 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结论有异议时,其他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鉴定的事项进行复核,重新进行鉴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应包括:
(1)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从事被委托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
(2)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超出了登记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事项的;
(3)原司法鉴定人员出现了应该回避时没有及时回避,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公正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等等。重新鉴定应该是由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若遇到特殊情况的,委托人可以继续委托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但原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指定原司法鉴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或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员实施鉴定事项。
三、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完毕后,要及时的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当由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签名,多人参与鉴定,对鉴定意见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出具的鉴定结论意见书中注明。
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该加盖具体的司法鉴定机构专用章。出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出现以下情形的,要及时进行补正:
(1)环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图像、谱图或表格不清晰;
(2)环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规范要求的;
(3)环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有错别字的,在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前提下允许其做出相应的补正。
四、出庭作证
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客观、公正地回答鉴定相关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所在的鉴定机构应该支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员依法出庭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等保障。
鉴定规范和标准:
目前常用的司法部部颁技术规范有:
SF/Z JD0606001-2018 农业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
SF/Z JD0606002-2018 农作物污染司法鉴定调查技术规范
SF/Z JD0601001-2014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目前常用的国家标准有: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705-1996 环境损害污染类别代码
GB/T 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 19493-2004 环境污染仿制设备术语
GB/T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T 24025-2009 环境标志和声明 III型环境生命原则和程序
目前常用的行业标准有:
LY/T2604-2016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自然保护区操作指南
LY/T 2605-2016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操作指南
JT/T 1040-2016 海洋包装环境有害物质分类方法和评价程序
HY/T 095-2007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SY/T 7293-2016 环境敏感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行环境保护要求
JT/T 1016.1-2015 施工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公路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HJ/T 10.3-199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级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