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

2019-07-29 02:12:5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一、卓先义、施妍、向平、刘伟、黎晓波、褚万里、邱忠、沈明、高辉锋、邓明、王燕珩、李毅、周伟文、高晨东、周鹏、杨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药品人员的血液采集可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可参照执行。

2 血液采集

2.1 活体血液提取

2.1.1 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

2.1.2 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2.1.3 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参见附录 A。

2.1.4 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1.5 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2.1.6 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2.2 尸体血液提取

2.2.1 尸体血液样本提取应由法医或其他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2.2.2 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采血器材应保持洁净;盛装血液样本的容器应洁净干燥,密封性良好。

2.2.3 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取样部位应进行皮肤清洁,避免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2.4 血液样本宜提取股静脉血,当股静脉血无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时,可采用完整心腔内的血液。需要解剖提取时,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参见附录 B。

2.2.5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提取的血样应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如采血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应由采血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3 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

2.4 血液样本的送检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A.1 组成

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针、不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

A.2 标志

在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单位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信息。

A.3 包装

包装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和运输的要求。

A.4 贮存

一次性采血器材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仓库中,贮存时应存放在原包装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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