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委托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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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受伤者认为达不到伤残等级,也缺乏对三期鉴定的正确认识,并没有去委托鉴定,从而失去了应有的赔偿机会。以下针对三期鉴定做简要解析,使受伤者充分了解伤后应如何委托鉴定,以获得最合理的赔偿。
三期鉴定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伤人员在需要诊疗的过程中所需必要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护理期指的是住院期间暂时性的护理,不同于护理依赖的终身性。三期鉴定一般应在伤残鉴定后申请,在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时,不影响申请三期鉴定。受害人可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三期鉴定标准: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2、《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躯体量表、精神量表。
三期鉴定原则:
(1)三期的确定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需要指出的是,三期评定主要是针对原发性损伤及损伤 并发症进行。
(2)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
考虑不同个体的损伤情况、自身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 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即伤后 较长时间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其实际情况评定误工期。
(3)“三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原则上需排除既往 损伤、疾病。但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而导致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充分考虑外伤作为始 动性因素的作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三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个体实际的“三期”低于标准期限者,实际发生为准。
三期鉴定委托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三清鉴定,一般在伤情稳定后提出,且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申请,因为三期鉴定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在进行。即使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即使没有伤,也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及营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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