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病理、毒物鉴定机构压缩50%!辽宁省司法厅发布 《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2019-2022)》

法医临床、病理、毒物鉴定机构压缩50%!辽宁省司法厅发布 《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2019-2022)》

2019-11-12 01:14:29

辽宁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

规划方案(2019-2022)》的通知

2019年8月29日)

各市司法局:

现将《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2019-2022)》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为诉讼活动提供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 

2019-2022)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合理调控鉴定资源分配和布局,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影响司法鉴定质量,损害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及《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强化“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整合优化现有鉴定资源,鼓励社会优质资源积极参与,形成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不断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目标,既要防止一个地区鉴定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又要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实行全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总量控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鉴定机构数量控制在80家以内。除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合理布局,量内调整。全省应根据各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特点,诉讼活动的需要,在控制总量内合理调整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设置,逐步形成规模适度,资源均衡,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合理布局。

(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优化鉴定机构内部结构,整合全省鉴定资源,提升行业整体水平。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鉴定机构,通过重组兼并、加大投入(办公场所、实验室配置、鉴定人才储备)、提升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基础设施齐全、人才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有序的机构加快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步伐。

(四)把握标准,严格准入。严格把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对鉴定机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对鉴定人准入,应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核,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评审、考核、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

三、规划期

方案规划期:三年,2019—2022年。

四、规划目标

(一)现有机构及类别数量分布。

现有司法鉴定机构100家,具有从业事项175个,其中法医类:法医临床72个、法医病理14个、法医毒物30个(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27个)、法医物证8个、法医精神疾病9个;物证类:微量物证5个、文书物证10个、痕迹物证18个;声像资料8个。环境损害1个。

(二)调整后机构数量分布规划。

现有100家,拟将总量控制在80家以内。沈阳、大连不超过10家,其他市不超过5家。

(三)调控后鉴定类别及数量分布规划。

1.法医类:

1)法医临床:现有72个,调控在40个以内。

2)法医病理:现有14个,调控在6个以内。

3)法医毒物:现有30个,调控在15个以内。

4)法医物证:现有8个,维持总量不变。

5)法医精神疾病:现有9个,维持总量不变。

2.物证类:

1)微量物证:现有5个,维持总量不变。

2)文书物证:现有10个,维持总量不变。

3)痕迹物证:现有18个,调控在15个以内。

3.声像资料:

现有8个,维持总量不变。

4.环境损害:

现有1个,增加,控制在10个以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司法局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迫切需要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明确进度时限,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司法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要按照管理程序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对于超出本规划规定机构限额的,根据本规划方案要求,积极引导兼并重组,减少鉴定事项单一、鉴定质量不高、信访投诉问题多的鉴定机构。要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划,分阶段扎实推进,确保规划务期必成。

(三)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开展执业考评和专项检查、资质认定、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和组织业务技能测试、鉴定人年度考核等措施办法,从严检验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对不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及时予以退出,提高鉴定机构整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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