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司法认定程序确定!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兴奋剂司法认定程序确定!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11-19 03:14:4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8日 法释 [2019]16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四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是否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解读】

依法惩治兴奋剂犯罪 确保体育公平纯洁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谈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和积极健康的竞赛氛围,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再次表明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负责任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国际反兴奋剂形势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际体育组织的兴奋剂禁赛对象不再限于个别运动员,而是扩展至整个运动项目。此外,兴奋剂问题还呈现低龄化特征,并向食品药品、教育考试等其他社会领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国际国内反兴奋剂斗争形势严峻,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已经难以全面解决兴奋剂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开展反兴奋剂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是再次表明了我国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体现了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负责任的态度。

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维护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把冬奥会办得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

三是通过刑事司法手段对反兴奋剂问题进行全流程监控,重点查处有组织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兴奋剂走私者、销售者以及运动员辅助人员等运动员背后的违法犯罪人员,充分发挥威慑和惩戒作用。

四是立足体育,超越体育,既解决体育行业自律制度只能约束体育从业人员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局限,又保护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等其他领域的社会权益,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该负责人谈到,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研制工作以来,体育总局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多次组织理论研讨会、座谈会、实地调研,收集兴奋剂违规案例,加强研究论证,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过程中,广泛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共9条,主要包括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方面犯罪的内容: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切断兴奋剂供应链条,共2条。第1条规定,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符合相关情形的,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符合相关情形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严厉查处兴奋剂供应渠道,严格禁止兴奋剂非法流通,从源头上治理兴奋剂问题,是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中最为关键、必要、有效的环节。

二是扩大管控范围,防止向社会蔓延,共3条。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符合相关情形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第4条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设计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或者明知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相关情形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压实监管职责,强化主体责任,1条。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兴奋剂违规事件,符合相关情形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四是其他相关规定,共3条。7条规定,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第8条规定,对于“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体育总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做出认定。第9条规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该负责人强调,《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兴奋剂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体育部门将从新的起点上积极构建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

一是严格执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兴奋剂管制通则》,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体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对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对符合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是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建立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机制。

三是加大兴奋剂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真实案例的警示意义

四是加强兴奋剂风险防控,通过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防控,确保运动员的整个运动生命周期不出现兴奋剂问题。《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我国反兴奋剂斗争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宣告了兴奋剂入刑迈出坚实的步伐,必将掀开反兴奋剂综合治理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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