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鉴定,你应该知道的 ——弘德网专家辅助人何颂跃博士专访
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弘德网热线咨询中涉及医疗纠纷的情况也较多,为了帮助相关各方进一步了解医疗纠纷鉴定的情况,弘德网专程采访了权威专家、弘德网专家辅助人---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博士。
弘德网:请你谈谈目前国内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
何博士:现今国内医疗纠纷案件较多,究其原因:一是确实有一些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出现诊疗问题导致纠纷。二是部分患者不具备相关医疗知识,产生对治疗抢救等措施的误解,加之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患者亲属的感情问题,形成对医院的不满,甚至发展为“医闹”。
“医闹”事件的发生,既不利于医院正常医疗活动的进行,也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出现医疗纠纷,建议医患双方尽量冷静克制,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比如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处理纠纷、达成和解,或者提起诉讼,依靠科学的司法鉴定手段,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裁决。
目前来看,通过法院审理应该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有效方式。
弘德网:涉及医疗纠纷鉴定时,决定提起方和申请提起方分别是谁?是否医患双方都可以提起申请?申请后是由法院决定委托给鉴定机构还是医患方进行委托?
何博士:医疗纠纷鉴定的提起分为:“诉讼前提起”和“诉讼中提起”。
一、“诉讼前提起”也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医疗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可联合起来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包括对尸体解剖,以及尝试判断医疗案件争议之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二)进入到人民调解阶段,人民调解组织既可以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小组对有无医疗过错进行评价,也可以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价。
(三)医方或患方也可以分别单独的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咨询,并要求其出具专业的“专家咨询意见书”,评价医院的行为有无过错,有无违背法律法规、临床诊疗规范的地方。但应注意,这种活动从法律角度看不是“司法鉴定”,是一种获得专家咨询意见的当事人取证和举证行为。
二、“诉讼中提起”是指进入诉讼后,医方或患方都可以针对案件争议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申请,并由法院决定并委托。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依职权提起。对于鉴定费用而言,原则上谁提起谁预先交费,最终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来决定医患双方具体分担的比例。
弘德网:那么遇到医疗纠纷,应当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呢?
何博士:建议委托业务范围包含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原因有:
(一)司法鉴定机构是经国家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符合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机构是专门成立的专业组织,而不是松散的临时聘用的,其人员和设备条件有保障;
(三)能够出具符合程序规定要求的鉴定文书;
(四)其鉴定人员能够履行出庭义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能够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弘德网:从患方角度,对于医疗纠纷涉及的司法鉴定,一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何博士:提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患方必须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一)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病历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须由患方提供给法院。
(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根据卫生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权到就诊医院复印或印制病历资料。所以在住院病历材料提交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客观病历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其他医院的就诊住院病历材料都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观病历应当由被告医院提交。
(三)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四)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五)书面陈述材料。书面陈述材料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编者:客观病历,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如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弘德网:从医院角度,对于医疗纠纷涉及的司法鉴定,一般应提供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何博士:从医院角度,我建议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院方要保存好病历资料,主要是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后主要由医院保管),防止遗失,否则有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对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提供一个自己的陈述;
(三)对于患者死亡的案件,是否进行尸体解剖、无尸检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陈述;
(四)若是输液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对输液瓶进行固定和及时送检;如果没有,对原因和法律责任做相关的说明;
以上措施,对鉴定时判断过错和原因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弘德网:医疗纠纷鉴定可以跨区域委托或受理吗?
何博士:可以跨区域委托或受理案件,以北京为例可分为:
(一)必须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二)由人民调解组织和卫生行政组织委托;
(三)由人民法院委托或者司法机关委托。
对于个人委托,北京规定不允许司法鉴定机构接受个人委托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方面,我认为弘德网的专家辅助人频道大有作为,虽然制度禁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是个人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出具相应的专家咨询意见,增加对案件的理解、达到相关目的。
弘德网:医疗纠纷鉴定中,鉴定机构经常会举办专家听证会,请您介绍一下专家听证会的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何博士:所谓的“专家听证会”实质上为“鉴定意见陈述会”,是在鉴定活动中进行的,一般在案件决定受理之后举行。
举行鉴定意见陈述会的流程一般为:
第一步,鉴定机构审查案件决定受理;
第二步,鉴定机构选择合适时间召开鉴定意见陈述会,听取医患双方对医疗争议问题的观点;
第三步,陈述会后,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评价活动(其中包括向有关专家的咨询);
第四步,鉴定活动结束,向法庭递交鉴定文书,进行法庭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步是由鉴定机构决定时间,通知法院,由法院告知医患双方于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鉴定听证会。
弘德网:在专家听证会阶段,患者方或医院方有必要邀请专家辅助人参与专家听证会吗?
何博士:这个阶段的邀请效果褒贬不一,在陈述会原则上要求患方代表及其律师参加,如专家辅助人一并来,其扮演的角色也是对一些专门性问题的陈述,使鉴定人了解观点,可能会对鉴定人有帮助。但有时专家辅助人参加会议,会对于鉴定方的观点或某些专家意见在会议上引起争议,造成观点对立,甚至提前暴露了质疑的火力点。
因此,我认为专家辅助人最重要的发挥场所不是在听证环节,还是应该在法庭上,客体是鉴定意见,使法官了解鉴定意见有哪些不足、专业上有哪些疑问,以致最终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是否采纳还是需要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