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公证”有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与“公证”有什么区别?

2019-12-16 0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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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不断加强,“司法鉴定”、“公证”这样的词语在解决纠纷或处理争议时经常被提起。

 

但是这两个词到底代表着什么?什么时候用司法鉴定、什么时候用公证?很多人往往是一知半解……

 

01

定义与作用

 

司法鉴定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在之前被称为“鉴定结论”,可见司法鉴定涉及专业性认定和推断,提供“结论性意见”。

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则是对现有情况真实性的确认,不涉及对事实进一步的认定和推断。

 

02

应用范围

 

司法鉴定

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音像作品及电子数据产品相似性鉴定、交通事故所涉的声像资料鉴定、火灾所涉的声像资料鉴定;(注:出自司法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03

证据效力

 

司法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类型;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04

地域范围限制

 

 

司法鉴定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公证

公证根据《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05

介入时间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侧重于从后果往前还原事实。

公证

公证主要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侧重于对事实过程的公证。

 

综上所述,如果是在诉讼发生前,害怕对方违约,防止纠纷产生,那么就提前到当地公证处公证。

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方质疑自己提供的证据,或者质疑对方的证据,那么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文章转载自津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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