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合同纠纷中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王先生最近被一起合同纠纷困扰,争议检材是一份2008年的催款函。王先生称自己仅在2006年一份催款函上签过字,签字时文件上并未标注具体日期。其代理律师想通过证明催款函上的日期是后来添加的以此证明催款函的无效,因此要求做书写时间鉴定,但是当地没有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
之后王先生咨询了文检专家,专家认为催款函上的签字存在伪造可能,建议进行变造文书鉴定。最终,鉴定意见确认:年份2008是在2006的基础上添改出来的,从变造文件的角度证明了催款函的无效。
这是一个将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转化为变造文件鉴定的案例。在遇到涉及文书证据时间问题相关纠纷时,当事人和律师往往急于将其定性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导致陷入思维误区。
弘德网根据已受理的咨询案件办理情况,总结以下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解决涉及文书证据的时间问题纠纷。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前期准备
(1)保存好文书原件,包括原件涉及的同期其他文件,如合同的其他页面、封面、盖章页面和骑缝章页面等;
(2)了解检材情况:文书的纸张材料、书写工具、争议内容、要鉴别的时间差等;
(3)最好提供同期同类的样本与文书原件进行比对。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办理建议
(1)如涉及诉讼,建议当事人首先了解管辖法院所在地区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是否认可,避免盲目鉴定;
(2)鉴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受条件限制且认可程度各地存在差异,因此不要急于定性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建议当事人咨询文检技术专家,尝试从文件检验技术等多角度寻求办法。将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转化为伪造文书、涂改文书以及对纸张材料的鉴定等,做出各类技术手段的排查,避开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局限。这些案例最初都看似需要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但均可转化为其他技术手段的鉴定。
(3)必须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应区分相对形成时间鉴定还是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一般来说,如果有同期的确认样本进行时间比较的,属于相对形成时间鉴定;对于无参照样本的形成时间鉴定,称为绝对形成时间鉴定。同时,结合检材涉及的纸张、印章和书写工具等种类不同,预先咨询了解现有书写时间的鉴定方法和适用范围,寻找合适的鉴定机构。
鉴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前期准备和办理过程复杂,建议先咨询弘德网上线专家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