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鉴”识 | 司法鉴定法医类科普小问答
一、法医不是医生,怎么能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对临床医生的诊疗过错作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呢?
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我们称之为医疗损害鉴定,在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中都有这个项目。
法医鉴定人虽然不从事临床医学工作,但他们学习过系统的医学理论知识,而且在鉴定过程中会根据不同临床科室的问题聘请相应的临床专家进行同行评议,不仅如此,司法鉴定人更加擅长于将专业问题转化为法庭证据、鉴定意见,因此,国家才会赋予法医学鉴定人这方面的鉴定资格。
二、滴血认亲靠谱吗?
先说结论:滴血认亲的做法分为两种,但都无法直接作为判定亲缘关系的证据。第一种:将两名被鉴定人的血液直接滴入清水中,血液中的红细胞由于外界渗透压降低而吸水涨破,肉眼看到的就是血液散开,不论亲缘关系如何,都会融合。第二种:直接将两人的血液滴在一起,由于不同血型的红细胞表面抗原和血清抗体不同,所以只要血型不同,一定出现部分凝集现象。但是由于血型的遗传规律,很多情况下,孩子的血型与父母的血型相同或不同均有可能出现上述现场,所以无法仅仅通过直接的凝集或不凝集反应来推测亲缘关系。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司法实践需求不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刑事案件方面:确定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如有,患何种精神障碍,精神障碍与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评定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评定其有无受审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评定其有无服刑能力。
(2)民事案件方面: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患何种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评定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签订合同的能力等);被鉴定人在民事诉讼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诉讼一事有无行为能力;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如确认是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可评定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
(3)其他方面:确定疑似受害人在遭受性侵犯时的精神状态,以评定其对性侵犯有无性防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确定疑似精神障碍的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被鉴定人在某些事件之后出现精神异常,确定其精神障碍与该事件的关系。
四、尸体解剖完就可以出死因鉴定意见了吗?
不是的,解剖只是死因鉴定的第一步。大体解剖通常只能发现是不是有致命性的外伤、疾病,比如脑出血、主动脉夹层破裂等。对于较复杂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以便寻找大体解剖无法呈现的检验结果。后续需用稀释的福尔马林固定死者的组织器官(常需数天至数周时间),之后肉眼观察固定后的脏器,将最有可能存在病变的部位切下小块放入包埋盒以制成切片,通过显微镜进行阅片,观察死者的脏器存在哪些异常可以导致死亡,最终综合分析各类检验信息才可以出具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死因报告)。因此,通常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才可以出具死因鉴定报告。但是,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要求,一般应当自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五、法医毒物鉴定主要鉴定一些什么内容?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体内外药毒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合成药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易制毒化学品鉴定,杀虫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金属毒物类鉴定,水溶性无机毒物类鉴定以及与毒物相关的其他法医毒物鉴定等。
实践中,对于死亡类案件,法医毒物鉴定主要是确定或排除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以及因什么物质中毒;对于非死亡类案件,主要是接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嫌酒驾、醉驾、吸毒等案件中的相应毒药物成分和含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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