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常见法律问题
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需要具备何种资质或条件?
并非从事司法鉴定的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才称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该机构及该机构从业人员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除此之外,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业务,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另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什么是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三、什么是缺陷责任期,如何起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四、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的区别?
缺陷责任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应当修复至满足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保修责任专指在工程质量通过竣工验收或已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包人应当承担的维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发生的、影响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缺陷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1)现浇钢筋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露筋,现浇梁、板、柱因混凝土收缩而形成的裂缝;(2)砖砌体或砌块砌体出现墙体开裂;(3)屋面、卫生间、厨房楼面及墙体部位渗水、漏水;(4)地下室渗漏,墙体、楼板开裂;(5)墙面抹灰空鼓、开裂、不平整;(6)楼地面面层起砂、空鼓、开裂;(7)饰面砖空鼓、脱落,拼缝不均匀;(8)内、外墙面涂饰层色差、脱色,开裂、空鼓;(9)外墙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外墙渗水;(10)外门窗渗水;(11)室内净高、开间等尺寸偏差,墙体平整度、垂直度偏差。
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类案由,哪类案由的案件可能存在工程质量争议?
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项目,大多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支持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所以在类案由的纠纷中也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
七、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除了质量鉴定还需要进行哪些鉴定?
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通常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修复方案或重建方案的鉴定以及对应的修复或重建造价的鉴定。所以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往往和修复方案以及修复造价鉴定合起来做。
八、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项鉴定事项,是一次性申请,还是多次提出申请?不同鉴定申请事项,是否可由不同的鉴定机构来完成鉴定内容?
通常申请人应该首先与审理人员沟通,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或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决定是一次性委托鉴定,还是分阶段、分项委托鉴定。因为工程类的司法鉴定可能涉及到现场检测鉴定、设计修复和造价评估等内容。如果一次性申请,且包含不同鉴定申请事项的,那就需要由不同鉴定机构根据自己资质范围来确定各自可检测鉴定的事项及内容。
九、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启动方式包括两种,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应当注意,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况越来越少。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通常是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鉴定申请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十一、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具有证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若能够证明该单方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所列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推翻该单方鉴定,单方鉴定被推翻后,对造价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继续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然,另一方当事人足以反驳单方鉴定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尽管如此,非必要情形下不建议当事人进行单方鉴定,司法实践对于单方鉴定的效力往往持怀疑态度。
十二、鉴定中应防止以鉴代审
鉴定过程中需要确定的事项属于法院司法审判权范畴的,应当由法院依法确定,而不能交由鉴定机构确定,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争议的,应由法院认定后移交鉴定机构使用,而不能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选用。否则,就存在“以鉴代审”的问题。需由法院判定的事项,都属于审判权的范畴,只能由法院行使审判权,鉴定机构无权行使,否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应否下浮、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法院未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由法院判定。”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确属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范畴,不应由鉴定机构作出认定。但有些事项须由法院提前作出认定,不宜由鉴定机构搁置争议,如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不宜事后判定。
十三、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鉴定申请事项要能支撑诉讼请求。鉴定申请事项来源于诉讼请求,并为诉讼请求服务,鉴定申请中应尽量明确支撑诉讼请求的申请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中要有具体的、详细的需要鉴定的质量问题清单,不能笼统说所有质量问题,或者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鉴定结果为准。
十四、未提出鉴定申请一方应当如何应对鉴定?
即使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没必要或不应当进行鉴定,但一旦法院准许另一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而启动鉴定程序时,该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就可能与当事人利益或案件结果息息相关,必须认真对待、全程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十五、在鉴定结论出具后,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在鉴定结论正式出具前,鉴定机构一般会将鉴定结论初稿交由委托人。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鉴定结论正式出具后,当事人可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行举证,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说明,或依法申请另行指定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前提是有充分证据、理由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十六、鉴定申请被退鉴的原因有哪些?
退鉴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没有相关鉴定依据,如设计图纸、具体的合同约定标准等;第二,客观上无法鉴定,或者现场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等,如前期工程问题已经维修完毕,或已重新施工,或需要检测的构件、场地已经不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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