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件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一、医疗费
【审查要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医疗费票据可能包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如另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则需扣除住院期间已支付的伙食费。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因特殊原因,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了本应由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医保统筹支付或附加支付报销),则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行使追偿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外购药费用
【审查要点】
根据门诊病历、医嘱、处方笺、药品发票等证据材料,结合受害人伤情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为必要合理用药,如是,则应当作为医疗费予以支持。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后续治疗费
【审查要点】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审查要点】
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以上海市为例,可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予以确定。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五、营养费
【审查要点】
根据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予以确定。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护理费
【审查要点】
对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应根据鉴定意见书或医院证明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如需要聘请医院护工护理,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加以确定;同时,要审核受害人是否确需家属进行护理,如确实需要家属护理,如幼儿就诊期间,应审核家属误工证明材料;其他情形下,护理费金额可按日酌定。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七、误工费
【审查要点】
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受害人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提供的收入减少状况计算;若受害人能提供工作证明,证明其工作所属行业,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的,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可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工作或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审查要点】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具体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如有多个伤残等级,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二到五级附加计算4%,六到十级附加计算2%,但累计不超过10%。
【注意事项】
以上海市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倾向性意见按照最低标准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但诉讼期间如果受害人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自然延伸,则应以其死亡后果计算赔偿金额。承办人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对诉请进行调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死亡赔偿金
【审查要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事项】
以上海市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丧葬费
【审查要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查要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按上述标准核定赔偿金额,但该项目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注意事项】
以上海市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查要点】
以上海市为例,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注意事项】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审查要点】
在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或使用的辅助器具,可依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对于尚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向配制机构询价,询价结果可作为确定赔偿费用的依据。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四、交通费
【审查要点】
凭票据结算,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确定,计算范围可以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五、衣物损失费
【审查要点】
根据个案情况酌定。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十六、车辆施救费、修理费或重置费
【审查要点】
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该项费用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结合鉴定意见、勘损报告或现场照片综合认定,不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十七、评估费、鉴定费
【审查要点】
以鉴定费发票为准。诉前产生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处理模式。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十八、律师费
【审查要点】
根据律师费发票与支付凭证,结合个案情况酌定。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十九、住院用品费
【审查要点】
根据具体发票以及伤者实际需要计算。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二十、住宿费
【审查要点】
因治疗需要产生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上海市为例,因治疗产生的住宿费,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十一、停运损失费或因中断使用产生的费用
【审查要点】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项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十二、车辆贬损费
【审查要点】
实际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原则上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