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伤保险有关的七个时间点请牢记!
在工伤保险政策中有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等多个时间点,请务必要牢记以下七个时间点!
1、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30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单位未提出,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1年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1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第1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48小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4、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60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时间——20个工作日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
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6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查申请时间——15日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因此,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请牢记以上7个时间点。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意识到工伤预防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地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减少工伤保险基金开支,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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